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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lan1985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造价师挂证给上保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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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尔米奥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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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二建证书注册公司后,公司必须缴纳社保,不然对你和公司会有很大的风险。只能是你的社保也在那个单位,这就是所谓的人证合一。也就是说,单位是会给你上保险的。希望能够解答你的问题,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关注咨询!

造价师挂证给上保险么

179 评论(13)

老李重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挂靠可以不买社保的挂靠我公司的造价师和工程师都是不买的我在公司工作如果我不需要公司也可以不帮我买公司也愿意不用出我的社保钱

155 评论(13)

hellosnow.

关于二级建造师挂证不挂章其实也没什么深奥的,很好理解。挂章也就是说你只需要把你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放到用证的单位,单位会付你一些费用。挂章的意思就是单位可以用你的建造师执业印章去接项目或工程上的一些事项,不过很少有建造师愿意挂章,挂章必定是有风险的。大多人二级建造师他们都选着挂证。不用担心什么项目上的事情。我们也建议最好是挂证。二建挂靠注意事项1、挂证不挂章一般而言持证人尤其是全国注册证书只愿挂证不愿挂章证章由持证人保管。2、费用全报销异地挂靠者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由用证单位全额报销。3、多证合一持证人拥有多本证书者需挂靠于同一单位国家规定若除了欲挂靠到外单位的证书外还有其它证书挂在别处需将以往注册的证书办理注销或退工后方可挂靠。4、不参与投标持证人需要挂靠本人证书时一般证书仅用于企业升级资质或保级不用于招投标或挂项目不参与审图等工作如确实需要则费用另算。5、社保另算除证书挂靠费用外根据当地人事部门政策企业有可能需要为持证人缴纳社保等费用此费用不计在证书挂靠费之内切记。6、注册期签约多数一级证书如一级建造师及设计类证书如建筑师、结构师挂证者挂靠协议签订时间一般为一个注册周期如2年或3年费用分为每年支付或三年一次付清。7、见证付款持证人与用证单位达成意向约见后一般而言用证单位见到证书原件后须支付订金给持证人建委验收后支付挂证费用一般为一年的挂证费用的剩余款项。8、转注与注册初始证注册新单位对企业而言注册流程相对繁琐而已注册证书的持证人对证书挂靠市场行情的把握度较高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初始注册的挂靠费用一般会低于转注册的挂靠费用、新考出初始证建议尽快升级为转注册证书先找个单位注册不要在乎第一次的费用。9、注册问题由于证书原因造成的注册不成功企业方有权索回之前支付给持证人的订金拒绝支付协议商定的挂证费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99 评论(8)

浮生若梦762

一级造价不可以挂在其他单位,只能注册在本单位,必须要做到人证合一。一级造价师现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明令禁止挂靠的行为,这种挂靠行为一经发现将会受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会被注销注册资格证书,一旦被注销注册将会影响到造价师之后的执业资格。

87 评论(15)

天津的明

挂靠对方,对方必须缴纳社保。不然对你和他会有很大的风险。现在你明着说挂靠~是会被查的,所以暗着挂靠,又不怕查的,只能是你的社保也在那个单位,这就是所谓的人证合一。也就是说,单位是会给你上保险的。相关的文件 后附~你可以看一下。关于19年住建部发的文件,后附上你可以看一下。从19年开始建造师行业的挂靠费用开始增长,就是因为对社保有硬性要求了,挂靠人员撤出,市场需求变大,所以最好还是能人证合一吧。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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