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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晴whis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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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萱萱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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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观点1. “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应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员报酬。”2. “该价款是指发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的劳动报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垫付的其他费用,及依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即:报酬请求权、垫付款项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3.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结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与《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小编曾系统探讨过工程价款的范围问题(专题之二: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认为“如为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为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其实,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讨论实质就是看该项费用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文义内容及立法本意来看,“建设工程价款”是指构成建设工程款的所有费用,另外,在《批复》中也可看出工程款还包括了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款等之外的费用。那么,在整个建设工程价款的“所有费用”中,是否也包含了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呢?一、履约保证金所谓履约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并弥补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纳的一定数目的金钱。发包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给承包人。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主流观点裁判意见: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本案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故本院对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绍柯民初字第1325号】0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的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作出了界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天宏建筑公司支付的20万元押金属于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发包人支付的一种保证金,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20万元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商民再终字第17号】笔者也同意主流观点意见,认为履约保证金不是为了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且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就享有该部分货币的所有权,即便发包人把这部分货币又投入到了工程中,承包人对于履约保证金也只是享有一种返还请求权,不宜将该保证金认定为工程价款。当然,履约保证金不是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保护范围,但并不等于就其自身没有优先的性质。小编以为,按法理,履约保证金本就是一种金钱质押,是质权,原则上应该优先于债权,只不过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享有,而履约保证金的优先则是针对发包人抵扣或没收该款项而言。二、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主流观点裁判意见:01“现该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经过竣工结算,故5%的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达,其可待到期后另行主张。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已经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张过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号】02“本案中的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驶。”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东莞晨真光伏优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即工程价款,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当然,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问题本来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据笔者检索,持相反裁判观点的规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38条就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笔者个人还是倾向于主流观点,认为从概念上来看,质保金本就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来源于工程价款,应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发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于对承包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形成约束,其对应的价值其实就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应该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和《批复》中所称的“实际支出费用”的范畴。

造价师履约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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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其自然0012

1、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扩展资料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在一方违约时适用,应当从以下三个标准判断:(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缴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以及缴存的金额;(二)双方对适用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如出现何种违约行为时可以适用履约保证金条款)要有具体明确的约定;(三)双方对适用履约保证金的后果(如出现约定的违约行为时,一次扣除多少履约保证金等)要有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仅是在合同中笼统的约定了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但对适用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和后果没有明确约定,在缴存保证金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履约保证金条款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因为此时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对履约保证金如何适用是没有约定的,且履约保证金属于意定担保,如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则其没有发生作用的法律基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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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不遇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扩展资料: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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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啾啾酱

一、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1、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所谓合同保证金,是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是什么1、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2、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3、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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