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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一般以网上学习、考试的形式,合格后可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然后对注册证书进行延续注册。一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需要完成如下学时: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国家明确规定一级建造师通继续教育才能继续注册,建造师选择培训机构,可以在住建部网站上选择,然后上课考勤,考试成绩达到60分,写一篇建筑方面的,合格了就算继续教育完成。一级建造师允许冲抵的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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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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