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泱泱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通知人发(1996)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成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试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二) 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0000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 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四) 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二) 学历证明。(三) 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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