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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moon00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合同价款签订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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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手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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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一定是要盖章,但是不一定非得让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工程结算书不一定要造价人员签章才有效,之所以让造价人员签字目的是说明该工程结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为有造价人员签字,他对工程结算程序精通,没有显失公平的地方经得起推敲、结算价格符合施工合同条款、更符合国家对工程的结算政策。因此一般情况下要在工程结算书上尽量有工程造价人员签字,以防事后尽量不仍有的麻烦,当然对工程结算价格没有丝毫的异议、同时又没有半点的瑕疵,这样的工程结算书就没有工程造价人员签字仍然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初级造价员可以编制1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中级造价员可以编制审核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减额一般都是审计事务所的中级(含)以上造价员或者注册造价师审计出的结果。扩展资料: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报考条件: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3、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造价工程师

合同价款签订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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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头的奋斗

对,这个不光是在结算的时候,在预算的时候也要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一般为:在结算封面中要有公司公章、公司资质章、造价员章、造价师章,特殊的还要盖骑缝章。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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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or57992

是的 是造价师享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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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二的小熊大

回答 投标总价中,编制一栏加盖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的章,复核一栏必须加盖造价工程师的章,这个要求是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具体要求应以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做要求,投标时需要注意了,因为根据建设部关于造价员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办法,造价员是没有资格在复核、审定的造价文件上盖章的,如果投标价中没有加盖造价工程师的图章,在评审时很有可能做出对投标方不利的评价 招标文件 如果没有说明 也无所谓的 但是 投标书 肯定还是必须要 造价员盖章并签字的 因为招投标评标规范 里面 明确 规定了 编制人必须盖章并签字 不然 做为废标。 投标总价封面是造价员签字盖章后,还必须经造价工程师签章吗?是的 这个是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根椐人事部、建设部96年下发的《关于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建设部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更多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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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loekloklo

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1)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2)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3)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更注重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配套,更注重动态的合同价款计价,将工程项目的风险合理地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分摊,更加科学合理,也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因此,发包人必须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在以下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A、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包括: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本调价方法的核心是根据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等因子的估计耗用量,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和不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以公平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计算出支付项目的价格波动价差。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价差,这些造价信息应仅限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波动信息,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直接反应在物价波动上);由于现阶段价格来源渠道不一,且有一定差异,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采取的价格来源。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机械台班的范围,对于合同条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避免以后施工阶段发生争议。  B、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审核,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产生的价格调整不予考虑。  (4)重视索赔、变更条款的约定,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A、树立正确的合同索赔理念  索赔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具有促进合同双方认真守约的积极意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了索赔期限,23.1款中,“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23.3款中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发包人来说,这是有利的方面,避免出现工程项目结束后,仍与承包人发生工程索赔的现象。同时,发包人应注意,索赔是双向的,如果因为承包人原因对项目产生损失或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利对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注意发包人的索赔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B、对变更部分的约定  变更部分虽然是以后发生的工作,但双方应前瞻性地对工程变更进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可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不同计量和支付方法,进行数量指标、具体工艺、工序等形象目标变更的约定。对于工程中频繁发生变更的项目,约定一个包干系数和费用调整的界限,约定如果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在约定的费用调整界限内时,属于工程包干范围不进行调整,当超出约定界限时只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此外,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较为复杂、合同履行周期较长等特点,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订立时客观地评估合同风险。发包人应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20款保险的约定敦促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实现工程项目的风险转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灾害属于非合同双方责任的意外风险,但作为本合同的项目业主,理应承担工程的主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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