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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饭无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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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是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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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夜郎大王  学  历:专 科  所学专业:英  语  职  业:国企秘书  考试专业:工商管理  考试成绩:合  格   (专业和基础都在90分以上)  准考证号:30121020529  查分热线:0852-16869901  自荐原因:一个非经济专业的大专生,利用28天的业余时间自学备考,2004年*9次参加中级经济师考试并顺利通过。  经过简介:  (一) 8月下旬拿到教材和辅导材料,根本就没有时间看书,一方面是上班工作太忙(每天忙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有时候还要晚上加班写材料),另一方面是我的妻子已将临产。所以当时把教材就借给了一位同事。  (二)9月1日,我的儿子出生,因难产住了10多天的院,我这个做父亲的也就陪着在医院煎熬了10多天。待到各项工作进入正常,我要回教材开始进入备考阶段。  (三)10月7-8日,通览教材后制订了详细的学习计划;  10月9日-11月5日每天严格按照计划学习,  11月6日休息放松一天,  11月7日考试,两门课都是40多分钟就完成交卷。  2005年2月2日,查询成绩,通过了!!!  心情回放:考前看到网上大家交流经验动辄120多分的成绩,羡慕之余也颇觉自愧不如,又看到有报导说经济师考试通过率只有15%左右,当时感觉很有压力。因为是全国统一划线,我想肯定在北京、上海等教育发达的地方通过率要高一些,在我们西部地区,通过的人可能就寥寥无几了,再加上自己一没有大块的时间看书,二没有参加什么网校或其它的辅导班的学习,所以希望比较渺茫。  我在国企工作,职称对我非常重要,而且在报名的时候就对同事夸下海口说:如果全厂有两个人通过,其中一个肯定是我;如果只有一个人能通过,那必定是我。当时也为了逼自己痛下决心,拼了老命也要考过。备考的日子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艰苦卓绝。白天上班忙忙碌碌,非常辛苦;晚上回家吃过晚饭,和儿子亲热一会儿,马上睡觉休息,9点准时起床看书学习,基本上都要熬到凌晨两三点钟。中间休息两次,每次20分钟,喝喝水,抱抱儿子,初为人父,心情比较激动,抱住儿子就不肯撒手,每次都是老妈和老婆抢过小孩,把我赶进书房看书。那时候我每天晚上睡眠严重不足,白天工作又累,早晨洗脸时看到自己眼中的血丝,简直有一种痛不欲生、心力交瘁的感觉;每天回家在上楼梯的时候就眼前发黑,还伴随着恶心呕吐的感觉,我都担心自己要吐血而亡了, 11月5日,我将教材上做过重点记号的部分全部又复习了一遍,发现已是凌晨5点,我给家写了一张纸条:不要叫醒我,让我自己醒来。结果一觉睡到下午1点多,因为担心晚上睡不着觉,下午就去爬山,晚上回家又跳绳,累了个半死,晚上果然睡得很香。第二天上午参加工商管理考试,感觉奇好,40分钟就交卷了。门口巡逻的警察还很同情的问我:太难了不会做吗?我潇洒的告诉他:很简单。那时候心情真是爽呆了。下午经济基础有点难度,会做的运笔如飞,不会做的题就连蒙带猜,也是运笔如飞,反正不会做的题让我在考场坐一天也是不会做,所以也是40多分钟交卷。结果是顺利通过。  个人体会:(一)经济师考试并不难,通过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参考人员基本上都是上班族,没有时间和毅力去学习。报名的人多,参加考试的人少。再加上要求两门一起通过,有的人上午考的不理想,下午就不来了,所以造成整体通过率较低。  (二)教材一定要吃透,尤其是一些重点和热点一定要理解掌握。考试本身比较简单,很多试题都是书上的原文。  推荐与批判--“陈纪兰”同志编写的配套辅导材料“应试指导”前面部分的提纲和名词解释总结的很好,要结合教材重点学习;但后面的10套模拟题水平奇差,甚至有点白痴(如:XX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此类问题比较多。考试不会考这种白痴题);还有的题故弄玄虚,什么小孩要求截裤脚,什么轮船出海。同样的问题,同样的备选答案,出现在另一套模拟题中,你选相同的答案就错了,真是让人莫名其妙。10套模拟题我个人认为可以不做,老老实实看两遍书,把书上的内容理解,就可以通过考试。  强力推荐--网上一些朋友的学习笔记也对复习非常有用,总结的比较好,语言精练,重点突出,多看看大家贡献的笔记能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要按照实际情况安排学习进度,并采用合适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当时只有将近1个月的时间复习,所以每天强迫自己至少要学习一章的内容。  我的方法一是强化复习,反复轰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记忆曲线和遗忘规律。今天看的东西明天忘一大半,过几天就几乎全部忘光,但剩下的一点就是被长久记住的。所以*9天学习的东西,第二天要强化映像,过三五天再稍微花点时间加深巩固记忆,这样效果就比较好。我每天晚上先回想前一天的学习内容,加深映像。对照提纲,回想所有的知识点。如看着“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自己要回想到“企业组织结构设计的影响因素”,还要想到什么是首要因素,外部因素有哪些。对于没有记住的内容要简要在纸上抄写并背诵一遍。复习完前一天的内容后,开始认真学习新内容,在学习新内容时,建议先看配套的“应试指导”(是一个叫“陈纪兰”的人编写的,前面的要点和名词解释总结的非常好),再结合教材将各个知识点理解,将重点内容抄在自制的小卡片上。每天睡觉前就看前面几天的卡片,这样反复强化记忆,映像就比较深刻了。  二是强化难点重点,不炒剩饭、冷饭。对于重点和难点(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和感觉学起来比较吃力、难懂的内容)内容,看书的时候要做出醒目的标记,多花点时间来掌握它们。对于已经烂熟于胸的东西,决不再花时间去看它们。如果每次复习都是从头看到尾,那一是没有时间,二是太累。对于已经攻克的难点和已经掌握的重点,建议用另一种标记标出,这样你看到被攻克的越来越多,自己也会有成就感,需要你去学习的东西也越来越少,便于自己树立信心。  三是要顽强拼搏、一鼓作气。

经济师难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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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较的心

没有初级职称,中级经济师考过了就过了。可不可以直接聘,要看人家单位的需要。单位需要,完全可以直接聘,单位不需要,就是高级的也没用。

80 评论(9)

penny900627

注册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师和注册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物业管理师  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自2010年开始,原劳动部物业管理师全国范围内暂停考试。  注册物业管理师  概述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于2005 年11月16 日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物业管理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注册证》 )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附加说明  相比较来说,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最具权威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官员曾明确指出,《物业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执业资格证书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认证证书。目前许多机构称呼的《注册物业管理师》都是原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师,请相关人员注意分辨。  2007年国家实行大部制度,建设部合并,同时人事部与劳动部合并,注册物业管理师在全国范围暂停考试。  2010年,由于原劳动部主办的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和人事部主办的注册物业管理师有部分重叠,暂停了原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调,注册物业管理师计划自2010年适当时候开考。  注册物业管理师  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指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办的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证书后再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3年.  注册物业管理师大事记  2005年12月1日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开始实施;  2006年8月  《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全套五本,4门课程,包括《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及《考试大纲》;  2006年9月  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第一批师资培训举行;  2006年11月至 2007年5月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一千余位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大会举行,认定人员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考试;  2007年至2009年  全国各地方物业协会与北京亚太教育物业管理研究中心累计举办注册物业管理师培训一万五千人次;  2010年5月  《注册物业管理师》新版考试辅导教材由亚太教育物业管理研究中心组编出版。  2010年5月27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9号)已于近日正式下发,文件规定2010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于10月23日和24日举行。符合考试文件规定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向当地资格考试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考事宜。  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备考有关事项  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  本年度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8月正式出版的《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和《中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2008年,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中的涉及《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通过。根据新考试大纲,亚太教育研究院物业管理研究中心于2010年5月出版了全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对相应内容作了相应补充和修改。  培训机构和考试辅导材料  按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的规定,各单位应认真鉴别以各种名义举办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选择教学水平高,师资力量强,具有培训资格和良好声誉的行业培训机构,包括北京亚太教育物业管理研究中心和深圳物业管理进修学院都是行业内影响力大的培训及课题研究机构。谨慎选择社会培训机构,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图书市场中出现不同版本的资格考试模拟试题或考试题库等辅导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应考人员应谨慎选择购买。  注册国际物业管理师  注册国际物业管理师(CIPM)认证是美国职业认证协会在中国推出的国际职业认证,凡获得国内大学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者可免试申请。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者,也有资格免试申请,但需要提交物业管理论文。  目前,注册国际物业管理师(CIPM)认证中国大陆唯一授权合法机构为北京亚太教育物业管理研究中心。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 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物业管理师数量和注册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考试科目及时间  科目 题型 考试时长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单选题、多选题 2.5小时  物业经营管理 单选题、多选题 2.5小时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 2.5小时  物业管理实务 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 3小时  2010年10月23日、24日 (全国统一考试)  主要课程  管理学基础、物业信息管理、物业管理财税基础、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法规、房地产营销管理、 物业设备设施管理、房屋构造与维护管理、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人力资源管理、公共关系学、 社区规划与管理、合同管理、物业估价、商务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培训综合教程。

247 评论(10)

蜜糖Rose

可以,中级经济师考试只要本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相关工作四年即可,没有要求初级职称。我就是直接拿的中级经济,我可没考初级。

155 评论(8)

文哥哥哥哥哥

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听到什么风声了吗?我是人社部中国人事出版社的,经济师国家教材就我们出的,所以我告诉你的肯定是真实的,经济师考试(尤其是专业知识考试)三年一大变,去年就恰好是大变的一年,所以今年就不存在多大的改变了,所以也就不存越来越难之说。

159 评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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