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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朝伟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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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经济师是高级管理岗位。总经济师是企业经营计划管理和经济分析、经济预测、经济统计等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在厂长或经理领导下,统管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计划工作。总经济师的职责应是: 1、完善企业机制,建立计划管理网络,制定全面计划管理。 2、进行市场调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平衡、协调。 3、运用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不断挖掘经济内在潜力。 4、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科技、信息等资源,制定企业管理总目标,以及研究与探索提高经济效益的方向。

团党委聘任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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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济师相当于单位副职,都是中级职称。1、总经济师对公司所有项目成本经营效益负领导责任。从项目投标到项目竣工清算的全过程,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及物资公司、工程协力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与帮助,并对上述部门及单位对上述工作的管理力度与效果进行监督与检查。2、总经济师经常组织召开项目成本管理研讨会,暴露成本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研究解决的办法,对好的管理经验及时组织交流。 总经济师并不是职称,只是个职位,一般是党组成员,相当于单位副职,具体的行政级别要看所属单位等,财政局有总会计师、建设局有总工程师,而发改委一般会设置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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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精神,结合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党组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培训、退(离)休、工资待遇等。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协助局党组管理。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党组领导干部范围: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行政领导正、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下通称“三总师”),调研员;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是国家建材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办事机构。第二章 任职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数:  地师(司局)级事业单位、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行政领导(含三总师)职数一般为3-5人;县团级单位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3-4人;党委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1-2人。第六条 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素养;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开拓,锐意改革;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水平,具备相应的现代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作风民主、知人善任、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身体健康;  (五)一般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在下一级任职时间一般满二年以上,且年富力强。第七条 行政领导干部一般通过素质考察、民主评议、组织任命的方式产生。实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八条 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应按程序进行。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换届程序是:  ①组织考核,同时进行审计;  ②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出班子配备意见;  ③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行局文任命;京外单位班子配备在征求单位所在省、直辖市党委或地方上级党委意见后任命;  ④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换届程序是:  ①组织考核,同时进行审计;  ②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出行政正职人选;  ③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意见,行局文任命;  ④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对行政正职提出的行政副职人选进行考核,提出人选意见;  ⑤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意见,行局文任命;  ⑥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正职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后,确定人选,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意见,报国家建材局党组决定。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副职(含三总师)采取国家建材局党组直接任命或由单位提出任职建议报国家建材局党组任命两种方式。单位提出建议时,应根据班子成员职数和缺员的情况,由行政正职提名或党委推荐。经组织考察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提交由党委书记主持党政领导联席会议(不设党委的由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均以党委(不设党委的由行政)名义向国家建材局党组提出任免建议。第十条 建材工业协会,硅酸盐学会的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局党组推荐人选,经理事会议选举通过后,行局文任命。第十一条 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由国家建材局党组指派。第十二条 不足二年到退(离)休年龄的党政正、副职,一般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经考核称职者,可任调研员。第三章 免职、辞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其领导职务:  (一)经组织考核确认不称职者;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离职在国内、国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者;  (四)已到退(离)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  (五)转任领导职务者;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领导职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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