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尘暴来袭
妖精狮子
报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村卫生室或卫生院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规定: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也就是说只要你已在乡镇卫生院(含在编人员、临聘人员)或村卫生室(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就符合报名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第一个条件了。第二、学历,报名门槛为中职(中专)学历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应该难不倒大部分乡村医生了,因为毕竟大部分乡村医生都是从事基层医疗几年、几十年了,那么第二个报考条件就是学历,其中报考门槛为中职(中专)学历。(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西城桃乐蒂1126
报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下列条件: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已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学历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中报考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要求。2017年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为固定分数线:180分。也就是说自2017年起乡村全科助理医师分数线都是180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基本标准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国家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经历要求。二、基本素质要求(一)尊重生命,关爱患者,能将防治疾病、维护健康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个人信仰及人格,保护个人隐私。(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五)具有终身学习、持续自我完善的意识。三、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要求(一)掌握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二)掌握维护心理健康的基本方法。(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基本知识。(四)掌握公共卫生的基本知识,熟悉公共卫生的基本方法。(五)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知识,熟悉全科医学的基本方法。 (六)掌握正常人体的基本形态结构和主要功能。(七)掌握农村常见急、危、重症患者的院前急救与转诊指征,了解临终关怀的基本知识。(八)掌握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主要发病原因、临床表现、诊断要点、防治原则、基本处理措施与转诊指征。熟悉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康复的基本知识。(九)掌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管理及常见危险因素与预防控制的基本知识。(十)掌握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及常用方法,了解健康促进的基本知识。(十一)掌握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流程。掌握预防接种相关知识。熟悉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原则。(十二)掌握儿童、妇女、老年人、严重精神障碍 (重性精神病) 患者等特殊人群的重点卫生问题及基本卫生保健知识要点,了解计划生育政策与技术指导原则。(十三)掌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常用药物的合理用药原则,了解基本药理知识。(十四)掌握中医基本知识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辨证论治。四、基本技能要求(一)具有基本的医学伦理的分析判断能力。(二)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与协作的能力。(三)具有依法执业的能力。1 (四)具有规范地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和书写常用医学文书的能力。(五)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和常用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分析能力。(六)具有对急、危、重症患者的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和转诊的能力。(七)具有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诊断、处置和转诊的能力。(八)具有对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健康管理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基本管理能力。(九)具有开展健康教育的能力。(十)具有对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步判断、报告、信息收集和协助进行应急处理与管理的能力。具有实施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的能力。(十一)具有收集、整理、报送和管理本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信息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资料的能力。(十二)具有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十三)具有一定的自学和知识更新的能力。参考资料医学教育网:
一个人淋着雨
你好,圣才学习网为您解答: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六、根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七、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八、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200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2000年前参加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申请。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 十三、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五、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3.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4.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5.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6.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7.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8.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七、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八、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九、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二十、年度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二十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二十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取得中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的报名资格问题另行规定。 二十三、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吾是土豆泥
南宁政务信息网-政府规章-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 (二)非盲人按摩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的;(三)持涂改、伪造、转让《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未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 ... 15K 2005-10-18 - 百度快照 上的更多结果 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 ...医疗按摩机构除外). 第三...3、四名以上盲人按摩师的《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户籍证明(设立盲人按摩经营机构的单位提交)...3、不得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及非盲人按摩人员;... ... 5K 2005-8-31 - 百度快照 上的更多结果 北京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2、盲人按摩师从业资格审批;...3、盲人按摩从业资格培训;...学会系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保健按摩人员、从事按摩教学的人员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 12K 2005-5-25 - 百度快照 上的更多结果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未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三)持涂改、伪造、转让《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开办、经营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按... 218.83.152.112/policy/3900131320045218108 ... 8K 2004-6-20 - 百度快照 我区逐渐发展壮大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_专版回放_周刊... 而到了“十五”期间,全区一下就培训盲人按摩师46人,全部取得保健或医疗按摩师资格证书。现在全区有盲人保健按摩...2001年6月在区残疾人活动中心组织了全市第一个盲人保健按摩从业资格培训班,27名盲人保健按摩师参加培训,并通过... xwzx.bjsjs.gov.cn/ReadNews.asp?NewsID=173 ... 13K 2005-1-20 - 百度快照 盲人按摩 本细则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全省范围内盲人从业的保健按摩机构(不包括医疗按摩机构)。...盲人按摩技术等级证书、体检证明,向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申请领取《广东省外来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 /guo9.htm 13K 2001-8-15 - 百度快照 上的更多结果 中国 江苏 “十五”期间,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1800名,其中300名达到医疗按摩水平,并使他们基本就业。主要措施为:...全省培养、培训盲人医疗和保健按摩人员2000名(其中保健按摩1700名、医疗按摩人员300名)。鼓励广大盲人立足社区,... ... 25K 2005-8-29 - 百度快照 上的更多结果 欢迎来到丰台区残联网站 ...在狠抓按摩培训上下工夫,几年来,组织盲人保健按摩64人次,组织盲人按摩师从业资格培训125人次,至今已有盲人按摩师83人,其中初级保健按摩师7名,中级保健按摩师43名,高级按摩师24名,技师4名,医疗按摩师5名,为盲残人从事按摩... 14K 2005-8-24 - 百度快照 匀府法网-都匀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规定 未取得《都匀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和残疾人标志作为机构名称...(五)涂改、伪造、转让《都匀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的;...开办、经营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按有关... 61.159.160.152/fzb/Print.Asp?ID=104 23K 2004-11-29 - 百度快照 61.159.160.152 上的更多结果 江苏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全省范围内按规定比例安排盲人从业的保健按摩场所(不包括医疗按摩机构)。...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指导和... ... 29K 2005-9-26 - 百度快照 上的更多结果
MrcuriosityZ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一)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专以上医学院校、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盲哑学校,或其他合法培训机构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资格证书; (三)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持有从业资格证的盲人按摩人员占60%以上;从业人员中,按摩人员必须持有第六条规定中的各项证件及从业资格证书; (二)有不少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经营场地的合同协议; (三)按摩场所不得设置贵宾间、房中房;按摩间不得安装房门、布帘等;每个按摩间不得少于2个床位,间距不得小于0.7m;按摩间不得设置可调式灯光装置,必须设置长明灯,长明灯亮度不得低于40W;按摩场所经营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00;按摩场所的床褥枕巾要清洁卫生,设有卫生间和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 (四)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制定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公开张贴收费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在十日内发给《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书》。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和申领消防验收合格证,到县(市)区卫生局申领卫生许可证后,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不得租借、转让。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开业资格证,不得无证经营或无证上岗。按摩费用的收取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 第九条 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因故终止营业时,应当按照申请审批的程序逐级逐项报批后,注销经营资格。 第十条 外地盲人到昆明从事保健按摩,除应当具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并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领取《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或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个体经营,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从事按摩工作的非盲人员,均需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县以上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上岗。 第十二条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的定点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各级残联应当积极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合作或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安置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五条 各类盲人按摩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对各类机构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一印制核发盲人保健按摩有关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资格证办理注册登记,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工商年检时,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开业资格证,开业资格证被收回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辞退盲人按摩人员,使用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低于60%的; (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 (三)在经济待遇、生活待遇上不一视同仁,同工不同酬,无故拖发、扣发或不发盲人工资或其它福利待遇的;在生活及服务方面不给盲人提供方便的。 第十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利用盲人按摩场所进行色情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收缴其开业资格证书,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无证上岗、无照经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个体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重新办理领证、注册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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