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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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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子跃峡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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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来英局长、党组书记,兼任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国库处、人事教育处,以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第一至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天津市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天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陆丽珍副局长:分管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会计处,以及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中心(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天津市会计服务中心。陈庆和副局长:分管基本建设处、社会保障处、外经处,以及天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李伟桥副局长:分管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跃辉纪检组长:分管监察室(纪检组)、工会、政府采购办公室,以及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梁宣健副局长:分管税政处、监督处、企业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和个人所得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以及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金强总经济师:分管办公室、综合规划处、法制处、信息化处,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天津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天津市税收科学研究所)、天津市财税信息中心。高秋丰总会计师:分管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税务稽查处,以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纳税服务局(征收局)、登记局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王世弟副巡视员:分管行政财务处、老干部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天津市财税干部培训中心、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吕玉淮副巡视员:分管经济建设一处(企业一处)、经济建设二处(企业二处)、金融处。孙俊文副巡视员:兼任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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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任免和罢免的名单:任命张建国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刘玉红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董顺荣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李建怀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免去徐岗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免去高绍林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王泽庆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免去李兵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办公室主任职务。任命李民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办公室主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免去薛新立的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王卫东为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免去李朝兴的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尹继辉为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免去陆文龙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戴永康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任命苑广睿为天津市财政局局长。免去孔长起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任命杨光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免去张盛如的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宋力威为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任命薛新立为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主任。免去王建存的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王建国为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徐岗、薛辉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徐岗、薛辉提出的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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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过实践锻炼,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勇于改革,具有开拓精神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科学文化水平、领导管理能力及年富力强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人事工作纪律,按照选拔干部的程序,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过集体讨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章 任免权限第四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长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局、委、办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地质师;  (三)局级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四)局级高等院校和管理干部院校的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  (五)局级科研单位的院长、副院长;  (六)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六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长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属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四)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八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县长提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第十条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均须经各该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属各局、委、办等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行政会议集体讨论。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各该级人民政府通过任免的时间为准。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下达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分别由市长、区长、县长签发任命书。  市属各局、委、办、公司、高等院校等部门自行任免的工作人员,属于任命的,以该单位行政组织名义发任命通知,由局长、主任、经理、院(校)长签发任命书。第十四条 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不得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第十五条 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报请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各该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降职、撤职处分,由原任命机关注销其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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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萧萧

正厅级,通常是部门副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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