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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果MM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徐州安监局国网焊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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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xingdej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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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您好,很荣幸为您服务,这边根据您的问题为您整理的答案如下:到当地的建设厅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由持证人本人或其现在的聘用单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操作资格证书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训考核站提出申请。延期复核合格的,更换新的操作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二、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二)未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三)身体健康状况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四)近2年内没有违章操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章操作记录未超过3次;(五)参加培训考核站或所在工作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三、各培训考核站应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延期条件,并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提交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的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换证申请表(详见附件);(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正、副本原件;(三)近期小一寸红底正面免冠照片2张;(四)年度继续教育延期复核的相关资料;(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六)身体健康体检表。 提问 你的回答和我问的问题不是一回事 回答 您好,您到建设厅那边去办理焊工证,只要去前台咨询工作人员即可。工作人员就会引领您如何办理焊工证的呢亲 这边给您提供的是您去办理焊工证所需要准备的资料 提问 办这个证都是某一个学校给办的,你能帮我查一下这个学校的电话号码吗 回答 您好,这边为您整理的答案如下:焊工证又叫焊工上岗证,是由安监局所颁发的,考试需要到徐州安监局报名考试仕徐州考焊工证报名,也就需要700块钱左右,报完名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安排考试,考完试半个月拿证,想报名焊工证我推荐你一个地方,可以到徐州恒远技校找许主任182-6072-8355报名考试,那边考试还是很正规的。如果你想考焊工证,就带着身份证、毕业证和照片到恒远技校找许老师,报名时填写报名登记表,块的情况下,一个月就可以把证书拿到手了。考的焊工操作证是三年一审,六年换证,在恒远技校,新培和复审都可以办理的。 更多4条 

徐州安监局国网焊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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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逛吃逛2333

徐州市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中心考试2008年8月至10月份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加密IC卡)到期需复审及2001、2003年8至10月份取证应复审或换证的电工、焊工、起重、登高作业人员。 报名、上课时间详见附表。 地点:徐州市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中心(乘39路、69路、609路公交车到泰山西坡站下车向西约100米院内,联系电话:83880036,83919183

184 评论(8)

龙舌兰日出shine

焊工证号查询,应该怎么查询电焊证呢?你只需要照着这个方法做

294 评论(13)

阿里嘎多~

国网可查的焊工证是国网颁发的等级证书。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可以查询,焊工操作证需要登录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查询。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气焊、弧焊、电焊气割、其他),也叫上岗证,发证机构应急管理部,上岗必备证书,没证书不予工作,分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证书带磁卡,全国通用。焊工证的特种上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压力焊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钎焊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焊工特种上岗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颁发,哪里发的都可以通用的,以前叫IC卡,现在叫感应卡,3年年审一次,和身份证一样的,只要你有专用的读卡机,就能够读出卡里面的资料,但是这个读卡机国家只给有资质的单位,比如学校,安监局等才有,这证不管你拿去哪里,只要有读卡机的地方都可以读卡与年审,查询方式也可以上发证部门安监局的网站,上输入证号查询的。

313 评论(13)

蓝色晚风blue

法律分析:办理流程如下:报名、体检、培训、考试、发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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