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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推荐选择优路教育,优路教育打造了丰富的课程产品矩阵和标准化的教学管理体系,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点击在线咨询问题】具体报考条件如下: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6.具备博士学位。二、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中级经济师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优路教育。师资是支撑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优路教育作为职业培训机构,亦是十分重视师资团队的搭建及培养工作,十余年的职教服务,在众多学员心中也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学员们也都会在课后给予优路教育正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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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问题已经收到,查询大概需要五分钟的时间,老乡请耐心等待一下~ 提问 经济师可以挂靠吗? 回答 您好,初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7-8月开始,初级经济师报考条件: 1、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中级经济师报考条件: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中级经济师报名时间:中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根据以往中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预测,预计中级经济师报名时间7-8月进行,各地报名时间不相同。考试科目:初级经济师考试科目一共考两科,分别是经济基础和专业知识与实务。 经济师可以挂靠的。企业年检及相关资质方面有对经济师职称的需求,不过由于经济师考试难度比较低、通过率比较高,所以现在一般是供大于求。经济师挂靠的一般是中级职称也有高级职称出来挂靠的,中级经济师的挂靠价格也从2017年的4千-6千到现在的8千到1万(上海地区)。高级经济师职称从9千-1万到现在的1万2到1万5。 希望可以采纳,谢谢! 更多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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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新规有: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2、设置离婚冷静期。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民法典(草案)中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浓厚的信息时代气息。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5、见义勇为免责。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7、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8、保护个人信息。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9、增加遗嘱形式。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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