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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理事长 王新宪王新宪 男,汉族, 1954 年 11 月出生,山西沁县人, 1971 年 2 月参加工作, 1975 年 10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肢体残疾。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副主席、党组书记、理事长。 历任广州电焊机厂副厂长、工会主席,广州市民政工业公司副经理、党委副书记,广州市残联副理事长、理事长、党组书记,广东省残联理事长、党组副书记,中国残联副理事长、党组成员,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副主席、党组书记。 第十七届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中央委员,十八届中共中央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理事长 王乃坤 王乃坤 女,汉族,1953年9月出生,天津人,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毕业,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理事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历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92中学教师,全国妇联权益部主任科员,全国妇联办公厅调研处副处长、调研员、处长,全国妇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全国妇联办公厅主任,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成员 吕世明吕世明 男,汉族,1960年7月出生,山东烟台人,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肢体残疾。现任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副主席、党组成员。历任大连市残疾青年协会理事长,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大连市残联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党组副书记,辽宁省残联主席团副主席,辽宁省残联副理事长、理事长、党组书记,中国残联第四届执行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党组成员。辽宁省第九届人大代表。中国残联副理事长、党组成员 孙先德孙先德 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湖南益阳人,197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社会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残联第五届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党组成员。历任陆军三十八军雷达营技术员,中国水产科学院情报所干部,中国残联组织联络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残联计划财务部副主任、主任,中国残联第四届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党组成员。中国残联副理事长、党组成员 程凯程凯 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山东邹平人,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9月参加工作,山东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肢体残疾。现任中国残联第五届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党组成员,中央国家机关第三届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历任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中文系助教、讲师、副教授,中国残联基层办副主任,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中国残联办公厅副主任,中国残联组织联络部副主任,挂职河南省残联副理事长、党组成员,中国残联第三届执行理事会理事,中国残联第四届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党组成员,中国肢残人协会第三、四届委员会副主席,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届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残联副理事长、党组成员 贾勇贾勇 男,汉族,1960年9月出生,山西洪洞人,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西安体育学院体育系体育教育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中国残联第五届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党组成员,兼体育部主任、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历任国家体委政策研究室科员,国家体委群体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残联宣教部体育处副处长、处长,中国残联宣传文体部副主任、中国残联第四届执行理事会理事兼体育部主任、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中国残联党组成员 相自成 相自成 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陕西西安人,198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毕业,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残联党组成员、第五届执行理事会理事兼人事部主任、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历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干部、主任科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内务室主任科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内务室二处副处长、处长,中国残联发展部副主任、主任,中国残联维权部主任,中国残联理事兼人事部主任、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曾挂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任辽宁省葫芦岛市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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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一)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专以上医学院校、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盲哑学校,或其他合法培训机构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资格证书; (三)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持有从业资格证的盲人按摩人员占60%以上;从业人员中,按摩人员必须持有第六条规定中的各项证件及从业资格证书; (二)有不少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经营场地的合同协议; (三)按摩场所不得设置贵宾间、房中房;按摩间不得安装房门、布帘等;每个按摩间不得少于2个床位,间距不得小于7m;按摩间不得设置可调式灯光装置,必须设置长明灯,长明灯亮度不得低于40W;按摩场所经营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00;按摩场所的床褥枕巾要清洁卫生,设有卫生间和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 (四)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制定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公开张贴收费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在十日内发给《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书》。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和申领消防验收合格证,到县(市)区卫生局申领卫生许可证后,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不得租借、转让。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开业资格证,不得无证经营或无证上岗。按摩费用的收取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 第九条 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因故终止营业时,应当按照申请审批的程序逐级逐项报批后,注销经营资格。 第十条 外地盲人到昆明从事保健按摩,除应当具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并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领取《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或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个体经营,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从事按摩工作的非盲人员,均需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县以上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上岗。 第十二条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的定点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各级残联应当积极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合作或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安置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五条 各类盲人按摩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对各类机构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一印制核发盲人保健按摩有关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资格证办理注册登记,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工商年检时,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开业资格证,开业资格证被收回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辞退盲人按摩人员,使用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低于60%的; (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 (三)在经济待遇、生活待遇上不一视同仁,同工不同酬,无故拖发、扣发或不发盲人工资或其它福利待遇的;在生活及服务方面不给盲人提供方便的。 第十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利用盲人按摩场所进行色情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收缴其开业资格证书,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无证上岗、无照经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个体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重新办理领证、注册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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