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359

北京青年123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总经济师工作细则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我最牛牛

已采纳
1、组织各新能源项目研发、设计及技术服务工作的总体控制;2、制定公司的中长期技术规划及发展战略;3、组织课题、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4、负责分管新能源领域内上述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5、制定和完善公司的技术管理制度;6、进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组织新能源领域技术研发、对外合作;7、组织新能源项目拟建、在建和已建项目的技术支持。

总经济师工作细则

352 评论(13)

我知道你会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部组织制订了《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附件: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规范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企业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对安全职责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本规定分清责任,进行追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企业。 第二章 网、省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 网、省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务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4.在配备领导班子时,把安全生产政绩作为选拔各级领导干部的主要条件之一,并协调和处理好各副总经理及其所管业务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   5.及时掌握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别是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问题,要督促或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解决。   6.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察机构,健全安全监察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支持他们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定期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并根据需要,保证安措经费的提取和足够的投入。   7.决定或审批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及奖惩办法。   8.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基层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集团公司总经理定期向集团公司管委会、省公司总经理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时,必须把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积极接受管委会(职代会)有关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11.集团公司总经理每两年、省公司总经理应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网、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并负责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健全生产指挥系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应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察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5.审批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   6.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应至少四次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7.每季主持召开一次有关处(室)参加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9.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0.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审批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备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网、省公司基建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基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制订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3.强化基建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4.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参加本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按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1.学习、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支持采用先进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网、省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经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经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经营承包工作中把安全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2.负责安全奖励资金和“两措”费用的落实。   3.保证按定员编制和有关规定,为新建、扩建企业及时配备足够的技术骨干和工人。   4.负责贯彻落实《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对包工队(分包单位)、临时工的使用,应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5.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多经企业发生的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时,同时要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 网、省公司政工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政工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政工方面的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1.协助总经理组建好所属网、省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把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和所取得的安全业绩作为考核、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2.把安全思想教育列入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政工部门,围绕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重点,采用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如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位,编写安全思想宣传材料,报导安全先进事迹等,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并把促进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实施。   3.配合生产、基建、多经副总经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消防工作、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基层企业做好外力破坏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同时要检查安全工作。   4.组织教育部门密切配合生产部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制订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技术比赛活动,并把安全知识教育列入所属专业技术学校、职工培训中心(学校)的教学计划,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网、省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搞好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方面的安全职责。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1.负责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系统,健全规章制度,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编制年度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费用落实,并每半年检查一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完成情况。   3.研究和决定电网运行方式,审定电网安全稳定措施,主持电网事故演习,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组织修编和审批有关全公司的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参加或主持公司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和每季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基层组织力量研究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6.加强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   7.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对策。   8.审批事故统计报告,对审批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参加或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至少四次深入基层企业,了解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情况或进行安全检查,帮助基层企业解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难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电力工委主任、省公司电业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工委主任、工会主席对本系统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负责全面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监督体系,按照《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和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关于电力系统工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规定》等国家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和代表职工对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劳动安全卫生工会监督组织或职工代表,对本系统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建议,限期整改。   4.参加全公司性的安全会议及重大安全活动;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围绕安全生产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网、省公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安全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从资金筹措、财务管理方面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落实安全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参加全公司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改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3.教育经营部门的人员加强安全责任感,指导他们在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求效益方面做好工作。   4.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参加或主持安全经济分析活动,参加网、省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活动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5.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充分发挥安监部门在保险中的作用,做好事故损失的索赔工作,确保设备保险返回资金用到安全生产上。   第十四条 网、省公司监察专员的安全职责   1.参与全公司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2.按照《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监察对象(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订整改措施。 第三章 厂(局、公司)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厂长、局长、经理的安全职责   1.厂长、局长、经理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4.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   5.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协调本单位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6.主管并建立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主动听取安监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保证安监人员与同级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审定“两措”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8.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或安委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9.至少每季度对一个车间(工区、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每月深入现场、班组检查生产情况不少于两次,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10.贯彻重奖重罚原则,审批安全奖惩办法。   11.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2.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109 评论(11)

滴水无香2005

第一条 为了在建材行业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尽快建设起一支总会计师的队伍,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在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建材行业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建材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中凡履行企业职能的应设置总会计师,其他的可视工作需要经批准后设置总会计师;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公司中凡计划单列公司及全国性跨地区的公司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具有相当规模的国家建材局直属设计、开发型科研单位(五百人以上且年事业收入超过八百万元)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视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设置总会计师。第三条 已设置副总会计师的单位,要积极向总会计师过渡。凡符合任职条件,要及时转正;对暂不完全具备任职条件的,应采取措施,帮助其提高素质,尽快按规定程序任命。第四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之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要占各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总会计师直接受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不得将总会计师视同中层干部置于副职领导之一下。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工作,为保证其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兼任与经济管理无关的工作。第六条 总会计师工作专业性强,必须由财会专业技术干部担任,不得由一般行政人员担任或由其他领导兼任。第七条 总会计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总会计师的设置,并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八条 总会计师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和设计内部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三)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组织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经济核算体系和经济责任制;  (四)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利用各种信息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调节;  (五)协调、仲裁与本单位有关的经济纠纷;  (六)参与组织技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七)参与本单位经营活动决策,协助主要行政领导人制定经营目标;  (八)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九)负责组织对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使本单位的财会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  (十)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会计工作改革,开拓财会工作新局面;  (十一)完成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经济工作。第九条 总会计师的权限: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财会管理等方面的经济管理工作,行使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协调、管理权;  (二)对本单位的重大财务收支、预算、资金调配行使“一支笔”审批权;  (三)对各种不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检查、制止、纠正的权力;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发展、科研技改方案、经济合同有参与制定、审查权;  (五)对企业财务成本计划、调价计划、会计报表有审核、签署权;  (六)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晋升有推荐、参与建议权;  (七)行使主要行政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力。第十条 同时设置总经济师的单位,要处理好总会计师与总经济师的关系,正确划分职责权限。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有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  (四)在与拟设置总会计师单位同等规模的单位主管财务工作三年以上;  (五)有较高的财会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熟悉建材行业情况,掌握本行业生产、技术的基本专业知识;  (六)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复杂的财务工作事项;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22 评论(14)

甲壳小咪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令)和劳动部《关于对交通部水运和施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348号),结合部属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企业单位。第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工作时间规定,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企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174号令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运输船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轮班工作,集中公休方式。以年为周期按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累计计算公休天数,全年集中或累计公休不应少于111天(其中包括法定休假节日7天)。第七条 公路与航务、航道等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施工船舶的船员、勘察设计单位的外业人员,救捞船员和潜水员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方式。按每工作5天休息2天累计计算公休天数,全年累计公休不应少于111天(其中包括法定休假节日7天)。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或集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按加班处理,不再累计计算公休天数。第九条 企业(含二级公司、工程处)中的下列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局长、副局长,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相应职务等人员;  外勤人员,市场营销、推销人员,揽货、销售与采购人员及派驻外地工作人员;  运输生产值班调度、汽车运输单位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机动作业的船舶设备维修(含航修)和部分装卸生产人员等。  企业中无法用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包括需要机动工作的劳动者和少数生产保障性的特殊值班岗位,因工作量不固定,在值守中可机动掌握休息,包括辅助船船员等工作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第十条 企业中实行四班三运转班制的职工,全年增加休息13天。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企业不得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本办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需按要求填报《交通部部属单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表),报部核批。第十四条 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延期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调整和优化劳动组织,尽可能缩短延期时间。第十六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和特点,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第十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部分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9 评论(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