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墩儿可可
竹径通幽处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当然,这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 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一般应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但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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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2、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3、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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