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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ienan002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范监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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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hao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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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08月至1993年04月,历任安徽省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员、秘书(副科级)、副处长(正科级),政策法规处处长(副处级);1993年至1994年,任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秘书处副处长;1994年06月至1999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综合制度处处长1999年10月至2005年0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副司长;2005年08月至2008年0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司长;2008年07月至2010年0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2010年06月至2012年10月,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其间:2011年11月当选中共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2012年10月至2013年0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2013年07月至2014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范监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303 评论(13)

囍兒小静静

法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职务有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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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耳钉的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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