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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竣工结算方法措施 由于工程的建设规模、繁简程度不同,应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从而保证对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的准确性,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带来的工程造价竣工结算方法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竣工结算内审“四难” 难点一、施工承包方原因 由于投标报价、中标率及利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依存的,工程报价高,利润就高,但中标率低。所以,一些施工单位以低报价中标后不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发挥技术优势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是采用设计变更与大量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量重复计量或序列工程量等方法增大基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难点二、业主方原因 一些高校派驻工程施工现场代表或委托的监理公司代表专业素质差,常常会被施工承包方欺骗,尤其在涉及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方面被“暗算”。事实上,工程实践中高校派驻工程施工现场的代表或委托的监理公司代表被施工承包方商业贿赂成为其实际的“经营伙伴”,从而造成高校基建工程成本超支、造价失控的情况并不鲜见。另外,还出现过施工承包方设法回路高校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让他们突破合同约定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有时甚至会造成工程结算造价总额低于预算款,但多付的款项很难追回,造成被动局面。 难点三、承发包合同缺陷 对于一般基建工程项目,目前一般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和通用条款格式签订,但对于专用条款还需要单独拟定。由于一般高校法人代表缺乏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所以其“共同”拟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往往有利于施工承包单位,造成事实上的承发包合同缺陷。实践中,一些高校的基建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而竣工结算却采用定额计价法;或者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条款不明示,承包单位往往就会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编制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 难点四、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佳 这里指两方面,一是指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知识不全面或专业技术水平差,往往会被施工承包方钻技术空子采取工程量重复计量、虚列工程量或者高估冒算来增加其工程效益而不会被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发现,从而造成高校基建投资受损。 解决措施 内审机构的定位与队伍建设 工程结算造价的内部审核机构属于高校内部管理组织,虽不具有法律授权的独立审计权力,但内部审计要通过内审充分履行内部监督职能,检查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评价其合理性和有效性,规范内部管理。所以,高校内部审计处(室)必须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只能从事学校自己所建工程项目的造价审计和造价控制,不能对限额以上建设项目核定最终的竣工结算造价。面对新的挑战与时代要求,高校内审工作在审计模式上应努力实现从传统监督型向现代管理型的全面转型。在审计职能上由强调监督功能向注重服务功能转变,切实服务于学校的整体办学目标、宏观决策及各项具体事务的管理。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是基础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必须在工程竣工图的基础上结合施工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地质勘察资料、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设计变更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相关技术规范、图集等资料;如果高校在建设过程中邀请了监理公司参与工程管理,还必须要求监理公司提交该工程监理报告与主材证明材料等;以及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其造价作出的增减或确认的过程文件。高校对基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必须在法定的计价文件基础上进行审核。其中施工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核心主导文件,是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文件,也是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施工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协议书不能相互矛盾,否则会导致审核中的纠纷和争议。因此,工程造价审核首先要全面研读和熟悉上述各种技术资料。 深入施工现场是前提 建设资金的投入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都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为了使工程结算能够完整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预防工程结算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争议、扯皮现象,内部审核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好记录,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保证工程结算的顺利完成。 审核的重点 (1)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的审核是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的基础。虽然此项工作十分繁琐、复杂,确实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的重要环节,审核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还应对整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具有系统全面的认识,到现场测量复核其真实情况。 (2)单价的审核 单价的审核包括项目单价的审核与材料、设备单价的审核。对项目单价的审核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是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由于工程计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定刑、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提高和降低。对材料、设备单价的审核,一般采取询价法。即采取市场调查走访手段核实材料、设备的真实市场价格,防止施工承包方虚报价格。 (3)费用的审核 工程结算的取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文件及规定,结合施工合同和招投标等相关文件计取。主要审核其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有无调高取费基数;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费率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新增项目是否同样执行了下浮规定。 审核的方法建设工程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多次性计价等特点,是否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关系到审查的速度和质量。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一般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和经验审核法等多种方法,各种审核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时,由于工程的建设规模、繁简程度不同,应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从而保证对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的准确性,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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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不光是在结算的时候,在预算的时候也要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一般为:在结算封面中要有公司公章、公司资质章、造价员章、造价师章,特殊的还要盖骑缝章。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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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与工程预算两者概念不同。工程造价与工程预算两者的所处阶段不同:顾名思义,讲得通俗一点的话,一个是预计产生费用,一个是实际产生费用。工程预算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即工程造价的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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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涉及面广、施工时间长、工程计价方法复杂等特征,因此,在实际施工中,工程变更事项往往不可避免。而工程变更计价在工程结算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如处理不当,将会对整个工程投资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带来工程投资失控、效益不佳的问题,因此,作为造价工程师必须正确理解工程变更的含义,掌握其包涵的内容和范围,了解其产生的原因,采取正确计价方法合理地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并恰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工程投资实际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笔者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拟就上述问题,谈一谈自己看法。 一、准确理解工程变更的涵义及范围 所谓工程变更是指由于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变及业主的需求变动,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合同内容、范围发生变更情况。工程变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复杂性,一般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必要条件。对于工程变更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分析理解:①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动;②由于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项目或内容被取消;③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④因设计变更或业主需要而导致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⑤为使工程顺利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类型的附加工作和必要工作;⑥因施工规范的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份规定的施工顺序或者时间安排的改变;⑦不可预见因素而带来的施工难度增加或减少;为便于工程合同和造价控制,针对上述变更情况,首先应寻求业主与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或施工签认单;之后在该工程结算过程中,方可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工程变更协议执行,这样才可能避免工程结算中的造价纠纷问题。 二、正确确定变更工程计价方法 l、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的确定 (1)若在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明的单价,变更工程的单价可按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结算单价,再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2)若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变更工程的单价,根据施工中甲、乙双方签认或协商一致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 (3)若工程量清单中又未列明,甲、乙双方施工中协商又未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在工程变更结算中,应依据造价工程师参考类似工程定价方法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若承包商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确定存在疑问,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索赔。 2、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确定 (l)原合问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合同性质、内容完全相同,则工程变更结算单价可以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 (2)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承包合同性质、内容完全不同,则应由业主与承包商另签新的合同文件,重新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合同价值,按新增工程结算价值处理。因此,造价工程师可按实际变更工程量和新合同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二)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采用固定总价的工程合同来说,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完全相同,在变更工程结算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则不予确认,仍按原合同价值确定该工程结算价值。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不相同,在变更工程的结算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参考类似工程结算单价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重新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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