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31

楼兰陶瓷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造价师各种规范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小小小黄鱼

已采纳
《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造价师各种规范

135 评论(15)

小小桐桐

2018年3月1日,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实施,该国标中有很多强制性标准,必将对我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带来重大及深远的影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为出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纠纷司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工程造价及鉴定的条款占百分之四十的比重,是之前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为帮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工程律师、建筑施工企业掌握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的要点、难点,尤其重点学习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以及《施工承包纠纷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及鉴定条款,结合其他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以具体案例的形式对其进行整体剖析。定于11月28-30日和12月28-30日 分别在北京市和杭州市召开。本次培训由参与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起草工作的资深造价工程师、专业律师担任主讲师。现将有关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一)解读《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要点总则相关问题的解读;术语相关问题的解读;基本规定相关问题的解读;鉴定依据相关问题的解读;鉴定相关问题的解读;鉴定意见书相关问题的解读;档案管理相关问题的解读;附录相关问题的解读。(二)典型造价鉴定案例解析案例一:承发包人均提出解除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例二:固定总价的在建工程如何结算的纠纷;案例三:劳务合同中费用是否包含辅材的纠纷;案例四:工程变更如何鉴定价款而纠起的纠纷;案例五:数份承包合同而如何确定计价的纠纷。(三)《司法解释(二)》有关造价鉴定条款亮点及案例鉴定单位应使用质证过的材料进行鉴定及案例解析;鉴定人严格按鉴定范围和事项进行鉴定及案例解析;鉴定单位不得对法律问题有倾向性意见及案例解析;完善鉴定意见的方法应更加明确而周延及案例解析;明确未竣工工程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及案例解析;只要经过招投标行为就应遵守招标合意及案例解析;备案合同与招标文件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及案例解析;诉前已对价款鉴定或合意不得申请鉴定及案例解析;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经过前置催告程序及案例解析;明确不得以质量问题抗辩合同价款之诉及案例解析。(四)工程造价鉴定非诉法律服务的要点介绍收集证据并测算结果后分析诉讼风险;审核鉴定范围使之与诉讼请求相一致;确定提交鉴定资料使符合证据的要件;提交法律意见书并测定工程造价结果;全面跟踪造价鉴定全过程并提出意见;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初稿提出相应异议;就实体和程序在法庭上提出质证意见;以质证情况就报告问题提交代理意见。二、参会对象 各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地方造价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员;各房地产、监理、项目管理等单位从事概预算、工程造价、基建、法律、市场经营、合同、审计的相关工作人员;各中、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等。三、培训时间及地点2017年11月28日-30日(28日为报到日)地点:北京市2017年12月28日-30日(28日为报到日)地点:杭州市四、培训费用会员费用:200元/人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非会员费用:236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专家费,上课两天的中餐,其他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五、报名方式

265 评论(14)

zhizhuo1986052

我国建设工程造价标准主要分为两大块:(一)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主要法律,例如《价格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二)工程计价的标准和依据,例如计价活动的相关规章规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量规范等。今天分享【工程造价标准】专题1——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主要法律。《价格法》——对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位根据《价格法》的有关条款,对价格的管理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位主体是经营者,形成的途径是通过市场的竞争。建筑工程造价是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手段,依据市场的调节而形成的价格,按《价格法》规定,应属于市场调节价。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通常都是按照各部门各地区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开展的,评标、定标时中标价也是在接近标底的一定范围内确定的。这一做法,不能充分地体现市场的竞争,也不利于施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国家对投资体制深化改革措施的出台,这都意味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今后工程造价要逐步由原来以国家发布的指令性定额定价转变为国家定额指导下,按企业个别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在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的新计价模式。《价格法》的出台,规范了价格行为,发挥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业的价格束缚,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场,提高建筑技术和管理水平,发展建筑业提供了价格保障。《合同法》《招投标法》——经济活动中的工程造价的市场取值《合同法》是经济领域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部法律。第十六章“建筑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中就包括了工程造价,“释义”中明确了当事人须根据工程质量的要求和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与《合同法》一样,《招标投标法》也是经济领域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涉及价格的条款有四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及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从这些条文来看,何为“合理”呢?是否最低价就能中标呢?回顾历史,工程造价的改革在建设部1992年提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九字方针指导下,产品价格总体求合理,建筑产品的价格由原来指令性的产品价格变为指导性价格,由过去的静态管理进入了动态管理,继而实现量价分离,企业自主定价,建筑产品通过承发包交易的这种形式完全得以实现。《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意味着建筑工程承发包的交易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挑战,也蕴涵着发展的机遇,那就是如何代表投资者、生产者的利益,合理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

345 评论(13)

壹家生活

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46 评论(15)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