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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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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来源:考试大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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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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