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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陈四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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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猫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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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控制建设资金运用,简述工程审计的概念分类与难点趋势-工保网概念工程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的法令和财务制度、企业的经营方针、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对工程项目的工作,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审核检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以及发现错误、纠正弊端、防止舞弊、改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活动。工程审计的工作目标,即是围绕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资金使用监管,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建筑资金合理、合法、合规使用。范围有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要进行工程审计。即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都要经过造价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规模较大而且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比如房开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建造自用的建设项目由企业决定是否审计。1、审计分类与内容要点工程审计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狭义的工程审计主要是指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广义的工程审计还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因此工程审计可以分为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1工程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由造价工程师完成。2竣工决算审计是将造价工程师审定的以及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所有支出加总,审查其是否合理,是否挤占建设成本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等,来确定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造价。这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工程造价审计要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要点主要围绕合同文件、工程量、单价、费用四大方面。1合同文件。对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进行审核是进行审计工作的先决条件。许多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会签订补充协议。所以,必须要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以及合同的计价类型。2工程量。工程量审核是影响工程造价最终结果的重要环节因素,审计人员需要因时而异,必须按照实际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及时做到信息的变更,及时进行准确的审核,从而保障工程造价审核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尤其对于一些隐蔽工程需要及时查阅和验收,记录相关数据的真实情况。3单价。单价的审核内容主要分为四种形式,即投标单价的审核、直接套用定额单价审核、换算定额单价审核、补充定额审核。在单价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按照单价审核标准内容进行分析,确定招标单价的审核标准;采用准确的定额单价套用分析,对定额换算标准值进行审计;采用补充定额审计的方法确定施工工程造价的定额内容。在工程造价定额中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更改数量标准,需要有一定的法律规定,采用科学的规划标准,加强审核单价的标准权威性。4费用。在审核过程中,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审计的费用量多少,确定工程审计是否符合实际的规范标准,对文件资源、生产合同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进行参照对比分析,确定工程合同可以优先解释的顺序。在工程审核计费过程中,需要注意文件实际的使用时间效用,根据实际的费用标准,制定合理的施工实际管理情况,采用准确的费率标准,对施工费、材料费进行价格调整,确定审核文件符合实际规定的执行标准。竣工决算审计要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工程审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即是对施工过程中各项资料进行审计,使资金的效益达到最大化。竣工决算审计的要点包括:1检查各渠道投入资金的实际金额,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2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是否真实、合法;3检查工程结算情况,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安全、人员变更与到位率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4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检测检验或验收等手续;5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2、审计问题与趋势从工程审计的概念、分类、要点来看,工程审计人员客观上必须同时具有专业的财务审计能力与工程管理能力,二者缺一不可。但在实践中,往往懂财务的不懂工程管理,懂工程管理的又不懂财务审计。复合型专业人才的缺乏是目前阻碍工程审计行业发展的重点问题之一。同时,缺乏或不重视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工作,也严重影响着工程审计工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我国工程审计制度发展之初,主要以事后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工作重心更多地体现在合法性与真实性方面,带着浓厚的事后监管色彩。这种审计方式下,审计结果很难改变或挽回已经发生的错误损失,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因此,这客观上要求审计工作的重心由事后向事前转移,通过对各个建设阶段及时有效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有效防止和规范各类不规范建设活动与不合理资金使用现象。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将建设全过程划分成若干阶段或期间,审计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对各阶段或期间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并及时作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规范各类不合理建设活动与资金使用,保障建设实施得以规范、有序、有效运行,保证建设资金获得合理使用。作为近几年,国内工程审计领域发展的全新审计模式,全过程跟踪审计人员需要经常深入工程现场,能够观察到物资的出入库、设备安装、施工的具体过程;对于一些设计变更、价格变更、工程索赔等情形的合理性,能够及时进行审计,大大减少事后审计人员因不了解实际情况带来的审计检查风险。此外,全过程跟踪审计结果能够为项目管理工作形成及时、有效的建议与依据,有助于规范项目管理与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全过程跟踪审计成为目前工程审计行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近年来,随着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与投资金额不断扩大,国家与业主方对于项目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也越发重视。工程审计,作为调查、反映建设资金实际运用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合理的控制建设资金运用,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造价师按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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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a兜兜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九)项”修改为“第(四)项”。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5000万元”修改为“2亿元”。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四条。二、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执业资格”修改为“职业资格”。  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第八条修改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删去第二款第四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第十八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机关”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2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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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小王

有按图纸计算的,有按实际发生量计算的,按实际发生量计算的话,要甲方现场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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