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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专家。本意见所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系指上述高级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聘人员不能延长退休年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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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政工师不属于延长退休年龄的职称范围。除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外,高级政工师不属于人事部门管理的职称,不享受高级职称待遇。请看文件规定: (1)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1号《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6级以上的专家。(注:国家科委1986年5月27日[86]国科发干字0281《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中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体育教练员列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范围之内。)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者著述工作。在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2)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2号《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中规定: 为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在1990年以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帅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离、退休年龄延长1~5年,延长后的离休、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免去其行政领导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3)劳动人事部1983年2月3日劳人科[1983]53号《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规定: 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范围是: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皮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① 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②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③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④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8小时工作。 暂缓离休、退休的具有杰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在各民主党派中任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由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1至3年,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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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副高级职称,按照国发(1983)141号文件、人退发(1990)5号文件、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经过批准是可以延迟办理退休的。对于事业单位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按照141号文件精神的规定一般都是统称为高级专家。高级专家包含了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等。按照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少数高级专家“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对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根据这些政策的规定,我们来综合一下事业单位副高级职称能不能延迟办理退休。国家统一的退休政策为男性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其中担任副县处级以上,或是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为60周岁,经本人申请可以在55周岁办理退休,这是第一个层次;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迟退休,最长不能超过65周岁,这是第二个层次;正高级职称的,要延迟退休需要所在单位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是相应的国家机关的部位批准,才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能超过70周岁,这是第三个层次;对于特殊级别高级专家,比如两院院士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退休,这是第四个层次,也就是最高的层次,相当于终身服务国家,终身不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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