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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二)资质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 (三)资质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专业统计人员; 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资质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资质五级企业: 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数。第九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maggie13050
总经济师是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企业的高级管理岗位,即高层领导岗位。总经济师的主要职能为:1、根据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企业经营决策与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领导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可行性论证及技术经济分析工作。3、组织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企业经营策略与经营方针,并负责各项经济计划指标的分解及贯彻落实。4、监督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实施。5、研究和处理企业的一切重大经济问题,审核及签署企业的重要经济文件。6、组织同其他企业及经济部门的经济协作与经济联合,处理企业同各方面的经济关系。7、领导企业对有关经济信息与经济资料的收集、整序、分析、存储与传递工作。8、审核企业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9、有权制止一切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企业经营方针等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中国,大中型企业多设有专职的总经济师或由主管经营的副厂长兼任。未设总经济师的小型企业,由经营副厂长或指定的职能部门行使总经济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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