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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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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满思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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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不同,参考吧。边角地及补偿标准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农业生产恢复及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政府批复的《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工程新乐市段征迁安置实施办法》(石政函〔2006〕36号)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了尽快解决工程建设给我市沿途各村的农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制定本《方案》。一、生产恢复的内容农业生产恢复,以乡村为主、有关部门为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需移位的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及需恢复的水利电力设施。(二)需铺设的农田连接道路。(三)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飞地”及“死地”。二、农业生产恢复方案的制定及审批(一)对“夹心地”、“边角地”、“飞地”的解决,主要通过修通道路加以解决,并与生产连接路一并考虑,统一规划。(二)由市调水办根据各村的申请进行初审。在初审方案的基础上,由设计、监理、市调水办及乡(镇)村工作人员,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节约土地、节约投资的原则,最终确定方案。(三)良繁场及万亩开发示范园的恢复方案另行制定。三、恢复的标准及要求(一)机井的规格,各乡(镇)村根据机井位置、地质条件和灌溉面积确定。(二)电力设施的恢复标准,要符合电力专业规范要求,能满足生产需要。材料采用标准:电杆为7.5米水泥杆;电线为16LGJ钢芯铝绞线,符合国家标准;变压器为80KV节能型S11。如乡村提高等级、标准,增加的投资由乡村负责。(三)连接路标准,单车道路基宽4米,路面为3.5米泥结碎石结构,连接路布置应结合交通桥、生产桥就近与原有的道路相衔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如乡村要求增加连接道路宽度、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乡(镇)村负责。四、实行投资包干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投资包干。(一)打井及水利配套工程投资,按实际恢复量计算,沙河南3500元/眼,沙河北5000元/眼。涉及单位和集体所有的机井,占压量超恢复量部分,按原标准给予补偿。井台及相应配套灌溉工程等占地按每眼机井0.1亩计算,计2255.6元(含青苗费)。不足部分从第(八)条资金中解决。(二)农田电力设施恢复,按恢复量计算,以审计局审核确定的标准计算,具体见附表。变压器、电杆占地补偿从第(八)条资金中解决。(三)修路占地补偿,按实际数量每亩22556元(含青苗费)的标准计算。(含解决飞地、夹心地、边角地问题修路)(四)专为其他村和单位修路,按实际数量比照永久性征地标准34080元/亩,另按粮食作物加一季青苗补偿费683.5元/亩的标准计算。互相专为其他村和单位修路的,按长度抵顶后的路段按该标准给予补偿。插花互相占地修路不按该标准补偿。(含解决飞地、夹心地、边角地问题修路)(五)道路施工费依据《31亿投资包干方案》标准13.3元/平米(每米53.2元,4米宽)计算。(六)夹心地、边角地、飞地,能够修路解决的修路解决,不能修路解决的进行相邻村调整,给予一定调整土地费用,按实际数量每亩10000元的标准计算。超过5亩的按5亩计算。不足部分从第(八)条资金中解决。(七)死地补偿,按实际数量,按每亩22556元(含青苗费)的标准计算。(八)解决乡村内部边角地的调整及征迁安置中各种遗留问题。按征地面积每亩600元的标准拨付一定资金。以上投资计算后,包干给乡(镇),由乡(镇)统一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村集体负担。对打井、修路等占地,占用责任田的参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发放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占用非责任田的,亦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解决办法处理。五、验收与拨款各相关单位负责实施的各项恢复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认真落实。调水办根据乡(镇)进度、恢复量大小,先预拨部分资金。工作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拨付剩余资金:(一)电力设施,由电力部门验收质量,由施工单位调试后,由乡(镇)村现场试验,安全、合格后,乡(镇)村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二)农田机井,由乡(镇)负责村质量验收。(三)连接道路施工,由调水办委托道路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和质量验收。监理费按工程造价的2%计列。(四)各村生产生活恢复项目及数量,由乡(镇)村、市调水办及征迁监理现场共同确定。七、资金管理各乡(镇)要按照《会计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资金,对农业生产恢复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帐薄。市调水办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八年十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兰青线兰州至西宁增建二线电化项目和青藏线西宁至格尔木段增建二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规模及征地情况  本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条长3800米、宽45米的跑道,原跑道改为平行滑行道并向西延长800米,跑道两端各新建2条快速出口滑行道;新建航站楼39300平方米,新建站坪客机位18个(4B9C4D+1D),约21万平方米;配套建设货运、空管、供油、消防救援、生产辅助、办公生活服务等设施。工程总投资210868万元。其中:机场工程项目202941万元,民航青海安监办项目728万元,空管工程项目4311万元,供油工程项目2888万元。需征用互助县高寨镇东村、西村、中村、曹家堡村土地2570亩(实际征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一)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耕地,依法据实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兰青二线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计算,临时用地按年产值和实际使用年期予以补偿。  (四)苗圃及2-5年生(胸径5厘米以下)的小幼树,原则上应予移栽;不能移栽的,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征用宅基地按其邻近地类补偿,并给搬迁户1000元的搬迁补助。  (六)在工程建设征迁工作中,遇到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应实事求是地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地类认定有异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筑、构筑物等级、成新度,树木的品种规格等认定有异议的,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鉴定。  (七)人均耕地的测算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实施征地拆迁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按年产值30倍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兑现给被征地村民。  (八)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药材、苗木等作物均按征地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大棚菜地标准给予补偿。  (二)除温室大棚以外蔬菜与小麦、豌豆、洋芋、油菜等粮食作物间种的,一律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简易温室大棚按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按本标准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四)按照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要求,不准在基本农田内种植林木、苗木。凡在基本农田内种植林木、苗木的,土地按照耕地补偿标准补偿,对林木、苗木不再补偿;凡在耕地中种植林木、苗木的,地类按林地认定,林木、苗木按合理株数补偿。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的,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六)对部分宅基地及房屋的征迁补偿,采用以下方式:  1、对剩余面积达到当地宅基居住标准,或不影响居住和生产生活出路,村民自愿继续居住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给予补偿;  2、当农户房屋被拆迁一部分后,对剩余部分造成严重影响而不能继续居住的,对拆迁涉及的另一部分房屋全部给予补偿。  (七)边角地的补偿问题。项目建设造成的一部分水路不畅、道路不通的边角地块,在登记补偿中采取以下方式:  1、对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且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应作为施工影响区,按征用该地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对面积较大的,原水浇地变为旱地但仍能继续耕种的地块,按征地补偿方案中的年产值标准支付13倍安置补助费。  (八)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划拨用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补偿。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各种原因补办出让手续(除授权经营、作价入股以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价格应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补偿系数。  2、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以市场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价格应为:以市场方式出让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补偿系数。  青海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系数表  (十)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有意损害群众利益或制造矛盾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和造成失误的,按照《青海省征地工作纪律》追究责任。

二级造价师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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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ta:)杨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扩展资料:征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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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野太浪

地方不同,具体补偿根据当地征收政策来补偿,可咨询当地征收部门,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可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在筛选律师或律师所的时候,可了解下律师或律所的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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