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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詞濫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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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芬芳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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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二级造价师签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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