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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hui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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咣咣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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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三)省外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建筑工程造价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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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林公主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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