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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S规制

经济师巴塞尔协议四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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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啊老猫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由来自13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准则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1988年7月,颁布第一个准则文件,称“1988资本一致方针”,又称“巴塞尔协议”。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1996年,巴塞尔协议I作了修正,扩大了范围,包括了基于市场风险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扩展资料:《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139 评论(15)

妳是在誇我咩

导语:巴塞尔协议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的原则要求   (一)巴塞尔协议及其产生的背景(掌握)   1、国际范围内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业务经营都十分混乱   2、上世纪80年代初的'国际债务危机   3、金融的国际化   4、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金融创新   (二)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主要内容(掌握)   1、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掌握)   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同时通过确立公平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消除国际银行间存在的不平等竞争。   2、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掌握)   包括:资本的构成、资产风险权重、资本标准比率的目标、过渡时期及实施安排。   (1)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普通股、非累积优股)和公开储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附属资本:普通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长期次级债务(发行的长期金融债券)等。   (2)确定了风险加权制   表内资产风险权数:0%、10%、20%、50%和100%   表外资产风险权数:0%、20%、50%和100%   (3)1992年底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要达到8%。   (4)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总额   其中核心资本与全部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   [2005单选] 某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为300亿元,附属资本为40亿,拥有三类资产分别为6000亿元、5000亿元、2000亿元,与其对应的资产风险权数分别为10%、20%、100%,其资本充足率为(B)。   A4%   B4%   C5%   D4%   (三)巴塞尔协议的修正和补充(大纲不要求)   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更注重风险管理,或者说它把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将银行面临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巴塞尔协议的相关影响(大纲不要求)   [2005多选] 制定《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在于使国际银行业(ACD )。   A统一资本的计算方法与标准   B盈利能力更强   C更为稳健地经营   D平等竞争   E实现银行分业经营

220 评论(13)

我心起飞扬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历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①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  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②1983年协议  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得到修订。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  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份。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③1988年协议  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88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④1992年7月声明  该声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  第一,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  第二,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三,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  第四,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

284 评论(8)

小小千寻小尼玛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三大支柱”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2、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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