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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波波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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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的小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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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主要考会计实务和经济法,经济法偏于法律。并且需要有丰富的会计方面知识。经济师考的是经济基础和其他一些经济类的专业共有15个,人选一个适合自己的就可以了,经济基础侧重在于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宏观微观的经济,总体来说,考经济师比较容易,因为他涉及的专业知识不是很深奥,大都通俗易懂,没有太多的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通过考试,会计师就不一样了,需要你有一定的会计基础,而且题目也比较难。以上都是指初中级的。以下为各个考试的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中级财务管理初级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15个专业人选其一(人力,金融,财税,工商,房地产,建筑,商业,农业,邮电,保险,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旅游)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15个专业人选其一(人力,金融,财税,工商,房地产,建筑,商业,农业,邮电,保险,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旅游)会计师和经济师的高级,会有简单的综合考试后进行评定的。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化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一、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及服务业、金融、保险、房地产、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及社会保障、旅游、财政管理、价格及经济管理等单位或部门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 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 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  四、 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管理1项以上国家或省重点项目,或2项以上市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六、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 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为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二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三项以上; (五) 从事经济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作出较大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较大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七、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经济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八、 破格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者,并取得经济师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直接主持或参与主持过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工作,近几年来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扭亏,做出突出成绩,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正式出版本专业省以上核心刊物上或相应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学术经济论文或1部经济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少于15万字);  (二)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额定人数前3名)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过两次以上省(部)级三等奖(额定人数前3名)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内部规模经济师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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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toneLiu

是的,中级经济师考试的《经济基础知识》是必选科目,所有专业都要考的;2018是机考第一年,仅《经济基础知识》这一科目,设置了至少4套试卷,可以预见,后期经济师考试会不局限于表面,学员也要深入知识点,准备充分,才可应对经济师考试

88 评论(15)

lisabaobao99

每个专业都要考这一门的,属于必考项目.都要考那本书的

287 评论(9)

jhaiyun888

一、经济师不是某一个特定的岗位,“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是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总称,考试设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15个专业,各专业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15个专业分别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商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经济、房地产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二、会计狭义的理解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工作岗位,广泛的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业。会计行业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资格证书。会计证属于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的证书,初级、中级会计师是属于会计行业的资格等级证书,还有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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婕哥大王

1、甲持有乙公司34%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2007年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其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甲)所持表决权占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49%,除一名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的小股东反对外,其余股东都同意乙公司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决议无效,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足股份总额的半数  B. 决议无效,因为决议所获同意票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足公司股份总额的半数  C. 决议无效,因为甲未回避表决  D. 决议无效,因为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C  【难易程度】★★  【解析】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来源】高顿题库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抽逃出资的有( )。  A.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ABCD  【难易程度】★★  【解析】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来源】高顿题库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股东权利中,不属于自益权的是( )  A. 股利分配请求权  B. 剩余财产分配权  C. 查阅公司账薄权  D. 新股认购优先权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C  【难易程度】★★  【解析】选项C属于共益权。其他都属于自益权。  【来源】高顿题库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4、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有( )。  A.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B.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C.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提起诉讼  D.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ABD  【难易程度】★★  【解析】股东代表诉讼不包括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因此C选项错误。  【来源】高顿题库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5、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B. 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  C.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D. 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A  【难易程度】★★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是以低价转让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来源】高顿题库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6、张某身为某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但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王某请求李某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 )。  A. 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 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张某追偿,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C. 王某的要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D. 只能由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AB  【难易程度】★★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欠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B是正确选项。  【来源】高顿题库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7、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A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B的利益,那么B( )。  A.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B. 必须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  C. 必须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 必须通过股东会提起诉讼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A  【难易程度】★★  【解析】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高顿题库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A  【难易程度】★★  【解析】(1)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2)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  【来源】高顿题库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9、甲乙丙丁戍5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已缴纳6万元出资,尚有4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4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5名股东,其中4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决议无效,甲的出资义务未免除  B. 该决议有效,甲的出资义务已经免除  C. 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A  【难易程度】★★  【解析】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因此该决议是无效的,甲的出资义务未免除。  【来源】高顿题库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10、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相关权利人的下列请求中,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有( )。  A. 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 请求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D. 请求公司设立后加入的股东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ABC  【难易程度】★★  【解析】根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前述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高顿题库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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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七木瓜

为了让事物获得彻底的变革采取的消灭前事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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