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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1、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2018只考啦一级造价师,2019将划分为一级和二级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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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一级造价工程师,如何备考更高效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定于10月26、27日,而相关复习以及备考让广大考生苦恼不已。如何做到轻松备考,可以试试以下方法一、建立框架图。把各科目每章的核心知识点简要概括并进行汇总,形成一个基本的知识框架体系,让大脑掌握整体的知识框架,各个内容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学起来也会轻松很多。二、重在理解。能把每个知识点都理解透,就能举一反三,更好地记住每个知识点。而不是去死记硬背,学了又会忘记,所以说理解性记忆对学习的帮助很多,最先要做到的就是理解它。三、及时复习,反复记忆。当你每天都花费一点点时间去复习之前学过的知识点,长此以往就必定会有质的提升。抽出一些琐碎的时间去温故一下,巩固所学知识,这样学习效率一定会变得很高。考前提分冲刺,可以去一级造价工程题库app(安卓版),希赛网app(iOS版)里面做真题、模拟题、练习题,每道题都有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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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月16日,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有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三)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四)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五)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3、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4、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5、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目前还没有最终的考试计划,请密切关注当地的人事考试中心的网站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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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签订和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监督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第七条 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具备计价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不具备计价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省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方法和其他计价规定;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计价规定。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的方法,但是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类别、工程量清单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等规定,结合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年进行核对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施工企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的,商务标按废标处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担保保函、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于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调整涉及造价计价的现场签证,应当由双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签字。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依据。竣工结算价款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调整。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第十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综合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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