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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乾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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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 初始注册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续期注册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变更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造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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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ia1994

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  造价师  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内容:  2013年造价师教材改版,对考试科目进行调理:  一:对教材的名称作出了更改,并调整了相关的内容,将原教材《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更名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将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更名为《建设工程计价》,将原教材《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更名为《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将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全部纳入新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二:根据职业资格考试加强技能考核的要求,增加了对实际能力考核的知识点,删除了部分基本概念的内容。  三:增补了最新出台的涉及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补充了新的工程计价业务的内容,  四:对《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教材的专业进行了调整,选考部分由原来的三个专业合并为两个专业:A管道和设备工程,B:电气和自动化控制工程,调整后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2013版)仍分为四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各一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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