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92

十年自己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工程造价师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吃出新味来

已采纳
法律分析:这个主要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有管理权限的当地建委举报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失职行为。根据该办法,除非发生以下行为,才会受到处罚。法律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程造价师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163 评论(9)

武汉王钦

工程造价师做的工作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等。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有四科,分别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有土建、安装专业)、《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177 评论(12)

晴猫猫天

住建部颁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明确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 具体工作内容: 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③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④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⑤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⑥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⑦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①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②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③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290 评论(9)

落樱似雪

①擅自认定合同无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是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简单的去理解,例如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是无法理解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一卷第二章《合同法》总则(P55页)《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是这样规定的:“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具体来说:.......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另外又规定了几种无效的情形,即:<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②合同无效即按定额重新计算造价:   有些造价工程师认为合同无效后应该按照当地定额计价的方式重新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和取费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合同无效可以区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③正确区分合同范围内外的工程:   在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中,闭口价重新计算是有些造价工程师常犯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工期签证或延误工期责任的划分随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工期延误时的赔偿与工期提前时的奖励。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鉴定是最为复杂的鉴定内容,施工企业在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中往往会简单的提交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工期延期证明。作为造价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谨慎的予以认定,必要时要结合工程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监理日志等有关资料予以认定。

286 评论(11)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