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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证书有偿出借给其他公司是违法的。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的行为;若挂靠人为企业员工,则企业名正言顺地运用证书;若不是,挂靠人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就之后证书的使用情况,无论该企业的使用方式是自用,还是提供给合作单位使用,其行为已违反相关部门规章,扰乱了国家对该领域的管理秩序,属于违规。但针对挂靠证书的合同本身,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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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挂靠企业或中介公司拒不支付挂靠费的风险。根据与多家建筑企业的交流经验,建筑企业为了获取建筑资质,通常会要求建造师先注册到本单位,然后支付挂靠费。但有企业办理好注册手续后,拒绝支付费用或只支付少部分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因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拒绝支持索要挂靠费的请求,建造师不可能依据《建造师聘用协议》追索到挂靠费。二、建筑企业找不归还建造师注册证书、印章及变更注册建造师与建筑企业通常约定了聘用期限,但到期后,建筑企业拒绝将证书、印章归还建造师,拒不办理建造师注册变更手续,而是继续将建造师注册在本单位,并拒绝支付挂靠费。建造师通常和挂靠企业不在同一地区,很难通过一己之力索回证书、印章。三、建筑企业拒不办理社保转出的风险建造师变更注册后,建筑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拒不办理社保转出,导致劳动者无法在新单位顺利办理社保。这在现实中是很罕见的损人不利己的做法,但建造师不得不防。四、其他风险建造师挂靠后,有的建造师还同意建造企业挂靠项目,即担任建筑企业的挂名项目经理,这一行为风险极大。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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