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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政策 针对结构性通货膨胀。 人力政策是指政府为解决失业与职位空缺并存而采取的措施。主要内容有: 一是劳动力再训练; 二是移民; 三是提供就业信息。 汇率及贸易政策 需求拉动的通货膨胀适当安排贸易逆差,并吸收外资保持平衡。 结构性通货膨胀可通过有关汇率、贸易、利用外资的政策等来缓和。 国际经济周期带动通货膨胀可采取相应的汇率及贸易政策。 四、“滞涨” 滞涨(停止膨胀):指在经济停滞的同时物价上涨,即在存在大量失业的同时却发生急剧的通货膨胀。 滞涨原因的三种观点: 新古典综合派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华尔特 ? 海勒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用微观部门供给的异常来解释“滞胀”。 第二种观点,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用微观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化来解释“滞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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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的类型:1、根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可以把失业区分为: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非自愿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周期性失业。隐蔽性失业等不同类型。2、按消费者意愿划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二、失业的成因:1、自愿失业:不愿意接受现行的工作条件和收入水平而未被雇用而造成的失业。这种失业是由于劳动人口主观不愿意就业而造成的。2、非自愿失业:这种失业是由于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因而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政策来消除。3、摩擦性失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难以避免的摩擦而造成的短期、局部的失业。4、结构性失业: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不匹配造成的。5、周期性失业:是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6、技术性失业:在生产过程中引进先进技术代替人力,以及改善生产方法和管理而造成的失业。7、季节性失业:由于气候状况有规律的变化对生产、消费产生影响引起的失业。/>扩展资料解决措施:1、可以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如增加政府购买支出、增加转移支付、减少税收。2、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如降低法定准备金率、降低再贴现率、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证券。3、供给政策,如通过使工人对工作职位作出更积极的反应而影响劳动供给。促使雇主愿意接受或雇佣现有技能的工人,以突破他们对劳动就业的限制。减少工会等垄断组织对增加就业的制约。1、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2、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3、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4、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5、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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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失业的类型:1、根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可以把失业区分为: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非自愿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周期性失业。隐蔽性失业等不同类型。2、按消费者意愿划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二、失业的成因:1、自愿失业:不愿意接受现行的工作条件和收入水平而未被雇用而造成的失业。这种失业是由于劳动人口主观不愿意就业而造成的。2、非自愿失业:这种失业是由于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因而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政策来消除。3、摩擦性失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难以避免的摩擦而造成的短期、局部的失业。4、结构性失业: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不匹配造成的。5、周期性失业:是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6、技术性失业:在生产过程中引进先进技术代替人力,以及改善生产方法和管理而造成的失业。7、季节性失业:由于气候状况有规律的变化对生产、消费产生影响引起的失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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