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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基本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2. 安全教育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并有计划地分层次、分岗位、分工种实施,所有安全教育要有受教育人的亲笔签名,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3.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原则安全教育培训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三、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安全教育培训涉及三级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三类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进场安全教育、班前(岗前)安全教育等形式。四、安全教育培训对象、种类和培训时间要求(一)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及种类1. 岗前教育培训(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在新工人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重点以项目的安全规定,如何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工作和生活中要注意的安全事项等,还要针对其所担任的工作按工种进行教育。(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 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对专职安全管理队伍培训,使安全管理进入规范化。3. 经常性安全教育(1)安全环保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2)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等。(4)根据工程特点,抓住关键部位施工安全进行教育。4. 转岗教育培训本单位人员转岗,要对转岗工人进行其所将要担任新工作的安全教育,对其所要面对的工作环境也要进行交底。5.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投入生产的教育培训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在投入生产之前,要对项目全体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重点对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运用时将要面对的新的安全难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其运用中会出现很多事先无法预知的安全隐患,为此要进行安全隐患预估,并采取一系列可能的安全防护措施。6. 事故发生后的教育培训(1)对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杜绝此类事情发生。(2)对其他地区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二)安全培训时间要求(1)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2)“三类人员”应参加规定课时和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并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4)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5)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6)其他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7)待岗、转岗、换岗的作业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8)新员工的公司级、项目部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五、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一)项目经理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施工班组人员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 特殊工种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根据所从事的工种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培训。4. 待岗、转岗、换岗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根据其所转换的岗位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四)新员工1. 新员工必须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和班组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2. 公司级安全教育(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3. 项目部级安全教育(1)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3)本项目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4)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5)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6)有关事故案例;(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 班组级安全教育(1)本班组施工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2)新员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3)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4)本岗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五)特定情况下1. 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台期施工。2. 节假日前后。3. 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4. 工作对象改变。5. 工种变换。6. 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7. 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六、培训效果检查1.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2. 三级教育考核记录。3. 各类安全教育内容的教材资料。4. 变换工种时重新进行安全教育的记录。5. 采取抽查问答形式,检查员工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6. 施工管理人员的年度培训记录。7. 专职安全员的年度培训考核情况。七、记录附表1 安全教育培训签到表附表2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表附表3 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记录附表4 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附表1 安全教育培训签到单项目名称:编号:施工单位:合同段: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组织部门序号姓名所属部门(班组)职务(工种)联系电话备注签到负责人签名:附表2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表项目名称:编号:施工单位:合同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种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公司级安全教育讲课人听课人教育日期年月日项目部级安全教育讲课人听课人教育日期年月日班组安全教育讲课人听课人教育日期年月日附表3 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记录项目名称:编号:施工单位:合同段: 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年月日活动类别参加对象活动地点参加人数主讲人记录人活动内容摘要:参加人员签名:注:参加人员签名可用签到单作附件。附表4 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项目名称:第页共页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队):合同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进场时间工种公司教育项目部教育班组教育备注时间考核情况时间考核情况时间考核情况项目经理签名: 审核人: 填表人: 日期: 年月日
狂睡不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网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案例、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第十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三)经建筑安全师资格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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