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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律职业资格报考条件是什么?(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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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精神,经省委同意,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2006年面向全省为市(州)和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考公务员257名、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考公务员18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原则 招考工作贯彻《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和地域界限,采取笔试、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录用名额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257名;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187名。 三、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招考法院、检察院公务员的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在职人员及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两高”犤2002犦2号文件规定,对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法院、检察院,可放宽到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3.身体健康; 4.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1年6月1日以后出生); 5.具备与报考职位相匹配的有关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四、报名1.报名时间:2006年7月8日至7月10日。2.报名地点:设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具体地点见该市的招考简章)。 3.报名要求:(1)采取现场统一报名的形式,由“市、州(法院、检察院系统)招考办公室”具体负责资格审查。 (2)报考人员不受户籍地域的限制。每个报考人员只能报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 (3)2006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所在院校学生处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报名;往届毕业生已经就业的,须持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报名;往届毕业生未就业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和择业通知书或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报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就业的,须持国家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报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就业的,须持国家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报名。每个报考人员报名时交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5张,报名费150元,由市(州)招考办向报考者出具财政物价部门认可的统一票据。 (4)各市(州)招考办在报名结束后,将报名人员名册上报省招考办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安排笔试。 五、笔试 1.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名人员可免于《法律基础知识》笔试(自愿参加也可)。各科均实行百分制。 2.笔试地点:每个市(州)各设一个考区,具体地点以各市(州)招考办通知为准。 3.笔试时间:2006年8月12日上午:8:30—10:00《公共基础知识》 10:00—11:3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下午:2:30—5:00《申论》2006年8月13日上午:8:30—10:30《法律基础知识》4.领取准考证时间:2006年8月1日至8月3日,由本人凭报名费收据在各市(州)招考办领取准考证。 5.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笔试。 六、面试 1.面试人员依职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拟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由市(州)招考办发放面试通知书。 2.面试工作按市(州)分考区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笔试后由市(州)招考办另行通知。 3.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实行百分制。 4.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七、计分方法 1.报考人员最终考试成绩按照7:3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70% +面试成绩×30%(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不参加《法律基础知识》考试的,笔试科目数为3;参加《法律基础知识》考试的,笔试科目数为4)。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笔试总成绩中予以加分,但不累计加分。 (1)根据中青联发(2003 )26号文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满一年的,经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加5分; (2)报考民族自治县和自治州所辖县法院、检察院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供户口簿、团省委证明、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体检、考核 1.根据最终成绩,依职位按拟录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市(州)招考办分别组织体检。体检工作须在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甘人发犤2005犦7号)的规定执行。 2.体检结束后,由各市(州)法院、检察院负责对报考本院及所辖县院的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同时写出考核评语。对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由各市(州)招考办上报省招考办同意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九、公示、录用 各市(州)招考办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三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市(州)招考办负责核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对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由市(州)招考办负责组织考生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一式4份,并写出录用报告,连同拟录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含学籍档案,毕业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 十、监督 为了保证考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在招录工作中,由省纪检、监察部门和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联系电话: 省招考公务员(法检系统)工作办公室: ; 监督电话:省纪委(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0931 )12380 甘肃省国家公务员(法院、检察院系统) 招考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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