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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wing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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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king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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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2年内不得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扰乱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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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汤Ojz

以下内容是《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考试,依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四条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停考处分,停考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考试科目

第六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两科,内容包括:期货基本知识,国家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从业规范等。

第七条考试采取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线。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和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全部成绩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长期有效。

第四章考试组织

第八条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编写、出版、发行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三)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发布考试公告;

(四)组织命题工作;

(五)组织考务工作;

(六)受理从业资格考试咨询;

(七)编制考试预决算;

(八)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五章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撤销其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应考人员不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不按考试纪律要求答卷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协会视情节,给予该人员取消其考试成绩并在1年或2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应考人员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及时上报协会。

第十八条协会应告知应考人员其所受的处分、情节和依据。应考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协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从业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从业资格考试财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协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置其它考试科目,应考人员在通过本规则规定科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成绩合格的,取得其它专业资格。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15 评论(12)

落叶无声2015

【答案】:C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70 评论(11)

kanyuan820

一、考场纪律(一)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在开考前30分钟内进入指定考场,进行现场取相和签到。(二)考试开始2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20分钟内考生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三)考生进入考场后,直至离开该考场,应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及安排。(四)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时填写证件一致,其他证件均属无效)。(五)考生应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到,并在“电子设备已关闭”处签字确认,确保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已处于关闭状态直至离开考场(包括手机闹钟等)。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考生手机未关闭或有翻看手机的情况,监考老师将该情况记录在《考场纪律单》上。(六)考生取相结束后应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七)考生应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等待考试开始。(八)考试过程中,考生桌面上只放置演算笔、橡皮、准考证、身份证及草稿纸等,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考试期间未经监考老师允许,考生不得取用已经存放的个人物品。(九)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十)考生进入考场直至考试结束前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且返回考场时必须重新采集考生照片。(十一)考试开考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离场时不得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被监考人员发现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应主动配合监考人员的检查,并主动在《考场纪律单》上签字确认有关事实。二、违纪处理(一)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2、翻看手机等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3、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他人考试行为的;4、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5、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6、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7、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8、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二)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1、教唆、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3、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4、利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或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5、使用或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6、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7、在考试时间,在考场或附近禁止的区域内,不服从劝告,且威胁、侮辱、诽谤考场工作人员的;8、殴打或报复考场工作人员,造成考场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三、违纪申诉(一)违纪考生(非从业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违纪处理不服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违纪考生(从业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二)考生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可通过邮件方式发送()。考生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申诉证据应当真实准确充分,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附申诉人签名、申诉时间);3、申诉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自接到考生申诉书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考生。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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