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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关于资格证考试条款: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另外,保险公司都统一培训,然后参加统一的电脑上机考试,通过了才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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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向教育局或人保局申请《办学许可证》然乎找工商局来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扩展资料:
教育培训机构类别:
(1)以教育教学知识和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或机构。
(2)以职业教育为主要方向的相关网站或机构。
(3)以企业缺少人才的专门课程为主的网站或机构。
(4)提供再就业以及创业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或机构。
(5)在线招生的信息类网站或机构。
(6)专业课程培训机构网站或机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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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行了局部修订。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时与近年来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做好衔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发展。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一是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管理的要求,删除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二是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并对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等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等要求,强化行业自律。(二)完善教练员管理。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资格评定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聘用教练员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三)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一是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二是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三是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提升经营服务质量。(四)做好与相关法规的衔接。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衔接,删除了不符合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重复内容。二是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应调整培训车型等内容。相关政策文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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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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