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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相关证件和考试用笔外,不允许携带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包括计算器和草稿纸。考试用草稿纸由考场提供,考试机器提供计算器页面。
考试注意事项:
一、请务必在正式开考前30分钟进场,并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可凭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其他证件均属无效)进入指定考场。密码将用于考试登陆。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三、准考证上考点交通、地图等提示信息仅供参考,请提前熟悉交通路线和考场环境,且请尽量提前到达考场,以免影响考试。地图可另存到桌面单独打印。
四、请提前了解考试当天所在考区的天气情况,如有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情况,请提前出门,以免影响参加考试。
五、强烈建议考生不要携带除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之外的其它个人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前往考点(禁止携带计算、存储、摄录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六、考试期间互相交流、偷看、使用手机、抄录试题、替人考试等行为,严格按照违纪处理办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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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不可以带草稿纸进考场。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时除相关证件和考试用笔外,不允许携带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包括计算器和草稿纸。考试用草稿纸由考场提供,考试机器提供计算器页面。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人员注意事项
应考人员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警告。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警告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进入座位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
(七)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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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4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生须知》获悉,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如下,所以考生一定要注意考场纪律,切勿铤而走险。 1.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反以下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同时自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行为; (2)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行为; (3)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行为; (4)拒不按要求存放违规物品(详见考场纪律)的行为。 2.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同时自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则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行为; (2)抄录或试图抄录考试相关内容的行为; (3)使用或试图使用无线设备进行通讯的行为; (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行为; (5)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行为; (6)伪造或涂改准考证的行为; (7)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3.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取消当次考试所有成绩,同时自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 (2)请人替考的行为; (3)涉及集体(2人以上)舞弊的行为; (4)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行为; (5)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 (6)侮辱、漫骂或蓄意报复、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行为; (7)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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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是《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考试,依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四条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停考处分,停考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考试科目
第六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两科,内容包括:期货基本知识,国家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从业规范等。
第七条考试采取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线。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和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全部成绩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长期有效。
第四章考试组织
第八条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编写、出版、发行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三)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发布考试公告;
(四)组织命题工作;
(五)组织考务工作;
(六)受理从业资格考试咨询;
(七)编制考试预决算;
(八)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五章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撤销其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应考人员不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不按考试纪律要求答卷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协会视情节,给予该人员取消其考试成绩并在1年或2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应考人员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及时上报协会。
第十八条协会应告知应考人员其所受的处分、情节和依据。应考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协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从业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从业资格考试财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协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置其它考试科目,应考人员在通过本规则规定科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成绩合格的,取得其它专业资格。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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