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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的正式名称是《中国为1900年的动乱事件与十一国最后议定书》当时李鸿章和八国联军谈判,为了保住慈禧太后,将义和团围攻使馆称为动乱,当时的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都被义和团挟持,所以宣战诏书是矫诏,是乱命。而八国联军入侵也成了帮助大清平定叛乱。而这样一来,大清和八国联军不是交战国。既然不是交战国,那么签订的条约就是议定书了,所以也不存在割地的事情了。这是历史学家唐德刚的说法。实际上《辛丑条约》没有割地是列强各怀鬼胎,互相争斗,加上维持一个清朝政权也符合列强的利益。不论是《辛丑条约》还是什么《议定书》,到最后还得赔款白银四亿五千万两,连本带息也得九亿八千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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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的全称是中国与十一国关于赔偿1900年动乱的最后协定。
辛丑条约是中国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之所以在西方文本中称之为“协定”而非“条约”,在于慈禧虽以光绪帝为名发布宣战诏书,却并未依照一般国际法的惯例,将宣战照会交予各国在京使领馆处,使得宣战程序不甚完备,进而影响了对该文件的法律界定。
实际上,列强不承认八国联军的军事行动是战争,因此有意避免用“和约”二字。除了这一正式称呼外,这一条约在西方也被简称为“拳乱协定”(法文:Protocole de paix Boxer;英文:Boxer Protocol)。
条约以法文本为准,十二款条约是早已议定好的,无须再议,各代表依序在12个文本上签字后,正式生效。因这一年是农历辛丑年,故该条约亦被称为“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的签订背景
19世纪末,尤其是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纷纷在中国取得“租借”海港和筑路、开矿等重要投资特权,并且划分“势力范围”,激烈争夺和瓜分中国,造成中国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这种危机感促成了人们的觉醒,救亡图存成了当时最紧迫的要求。
一方面,在中国于甲午战争中战败并签订《马关条约》后,主张变法维新的思潮占据了思想界的主流,由此催生出1898年的戊戌变法,但这次变法很快归于失败。
另一方面,在列强商品倾销造成的生计困难以及教士活动增多造成的教案频发等因素的作用下,中国广大民众反对和仇视外国侵略者的情绪日益高涨。由此发生义和团运动。该运动提出了“扶清灭洋”等口号,采取笼统的排外主义,并带有强烈的迷信色彩。
清政府中,亦有当权派企图利用义和团来应对它所面临的列强威胁。列强则一面向清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它加紧镇压,一面准备直接出兵进行武装干涉。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辛丑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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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英文是:Treaty。
双语例句:
全部开言英语地道表达。
1、双方在条约中都许诺尊重人权。
In the treaty both sides pledge to respect human rights。
2、军事计划员们试图避开此条约。
Military planners tried to circumvent the treaty。
3、这周两国将签署互不侵犯条约。
A nonaggression pact will be signed this week between the two count。
4、这个条约得到了所有成员国的批准。
The treaty was ratified by all the member states。
5、调查显示该条约的支持者仍占多数。
Surveys indicate that supporters of the treaty are still in the majority。
6、这份不平等条约根本无法保证公民的正常生活。
This unequal treaty simply cannot guarantee the normal life of citizens。
7、政府将签署一项禁止核试验的多边条约。
The government will sign a multilateral treaty banning nuclear tests。
8、我们签订了和平条约。
We signed a peace treaty。
9、两国签署了和平条约以促进更好的关系。
The two countries signed a peace treaty to help foster better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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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所有的不平等条约都是中外两种版本齐备。但是可悲的是由于中国的封闭和落后,极其缺乏外语人才,尤其是在前期。比如《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都具备中英两个版本。以上两个条约的中文官本主要系经英方译者完成,中方在译本翻译期间和翻译后,充当着文字上有限的共同商定者和条约批准者角色。《南京条约》由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时译马礼训)任“领事署经历汉文知事译官”(首席翻译),罗伯聃(Robert Thom)、郭士立(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时译郭实烈/郭士力)任“领事汉文协事译官”(副译官)。《虎门条约》的中文初译工作也由马儒翰承担,有资料显示在他突然病故前“要约各条皆已定议,日内本可完结”;之后,由罗伯聃接替,由于条约翻译的难度非同寻常,且后者水平有限,故相较而言,《虎门条约》存在的翻译问题较《南京条约》的多。以《南京条约》为例,表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条约条文由江宁布政使黄恩彤与马儒翰商定。1842年8月14日英军下令攻击南京,同日南京城垣上挂上了白旗,此后“有好几天的时间花费在考虑细节问题以及将英文的主文译成中文上面”,及至8月17日,黄恩彤与马儒翰将条文商定,中方基本同意英国所提的条件。其二,以上条约须经两国换文后方正式生效。中国方面,1842年10月27日,中方在条约上钤盖“敕命之宝”,道光皇帝下令俱著照所议办理;英国方面,女王维多利亚于同年12月28日同意盖玺,12月31日英国大法官在条约上加盖国玺,批准该条约。《南京条约》于1843年6月26日在香港交换批准。吊诡的是,当清朝官员依照已生效的《南京条约》中文官本,解决诸如“广州入城问题”等两国纠纷时,却遇到同样坚称按照条约主张权利的英方强烈反对。清朝官员大概不会想到,他们依据的中文官本和英国人依据的英文官本竟然在翻译之时出现重大差别。仅就“入城”问题而言,中英文的表述就不大一样。尽管谁都未违反各自依据的纸面规定,但双方还是因此爆发激烈冲突。这样的纷争,一方面与广州人民力图通过反入城来抵抗英国的侵略有关,另一方面翻译因素导致的分歧与冲突也不应忽视。早在1840年2月20日,巴麦尊(Lord Palmerston)在致英国驻华全权公使懿律和义律函中就明确指示:“不管怎样,如果就英国要求之事同中国政府达成任何协议,该协议应当用一项协定的形式记载下来”,他还提醒:“你们应注意坚持英文的表达方式,而且为了防止将来产生任何疑问,关于正式解释条约可能引起的所有问题必须以英文本为准(以英文作为正义)。”在该公函附件3《拟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Draft of Proposed Treaty with China)第9条中,巴麦尊还拟就那句极为重要的话:“…that if any doubts shall arise at any time as to the interpretation to be put upon any part of this Treaty, those doubt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English version.”(如果任何时候对本条约的任何部分的解释发生疑问,应以英文作为正译)可以说,这份草案为英方谈判代表两年半后签订《南京条约》早早确定原则。但不懂中文的在华全权公使璞鼎查(Sir Henry Pottinger)并未将“以英文作为正译”的要求写进条约里。出现该情况的原因大概有二:一是英方认为他们的译者马儒翰等人值得信赖,他们操纵下的中译本不会出现语义上的偏差;二是中方谈判代表坚决抵制将此写入正文。关于后一个猜测,日本学者佐藤慎一有过提及,他认为中方强烈抵制在《南京条约》中写进任何可能让人以为中国与英国为对等国家的汉字。当翻译引发的中英冲突逐渐暴露后,翻译本身存在的问题亦引起关注。西方人最先注意到的是《虎门条约》的翻译问题。根据新发现的史料,1843年《虎门条约》签订后不久,就有英国人意识到自己人制造的中文译本出了问题。如“老麦”(此二字用汉字写成)约在1843年年底完成《虎门条约》的回译本,次年3月《中国丛报》不但刊登了他就《虎门条约》翻译问题致该报主编的信,还以8个版面的篇幅刊登他的《虎门条约》回译本。此后,刊登《虎门条约》回译本的有数个国家的媒体。最早转载的大概是《新加坡自由报》,该报1844年5月全文刊登“老麦”的《虎门条约》回译本。随后美国《商人杂志与商业评论》全文转载,而且加上意味深长的按语:“这一条约已公布两个译本,一个公布在《香港政府公报》上,另一个发表在《中国丛报》上。我们在此采登后一译本,并认为它是最正确、最权威的(the most correct and authoritative)版本。”后来,《澳大利亚日报》(The Australian Daily Journal,1844年7月23日出版)全文刊载《虎门条约》的回译本,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英文周报《霍克斯伯里?库里耶与农业及综合广告商报》(Hawkesbury Courier and Agricultural and General Advertiser,以下简称《商报》)同年7月25日也刊登有关该条约的新闻稿,称其第13条和第17条的翻译存有重要问题。而《南京条约》的回译本问世稍晚。1844年8月3日,“老麦”(这次署名Old Wheat)再次致信《中国丛报》,称鉴于《虎门条约》的回译本“已引起一些关注”,他愿意借这一平台将《南京条约》回译为英文。他还提出,《南京条约》比后来签订的《虎门条约》更有利于英国的利益。《南京条约》回译本于1845年1月正式出版。“老麦”的两个回译本及国际舆论的关注,势必会使英国意识到“以汉文配送”的条约出了问题,并在之后与中国签订条约的过程中对此加以注意。《天津条约》签订前夕,英国新外相克拉伦登(Clarendon)向香港总督兼驻华全权公使宝宁(Bowring,也译包伶)发出紧急公文(despatch),重提巴麦尊当年“以英文作为正义”的指示,要求宝宁在《天津条约》中加入下列文字:"Such doubt or difference shall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English version",以避免条约中的任何条文或条款在中英文间产生歧义。此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Treaty of Tientsin)第50条规定:“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二、《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中英官本及回译本之间的差异《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的英文官本与“老麦”从中文回译过来的英文本,在形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字数和句式等方面。《南京条约》的英文官本和回译本分别为1200余字和1400余字;而《虎门条约》英文官本正文约2380字,回译本则约2900字。此外,英文官本基本上继承巴麦尊《拟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的语言风格和表述,但回译本则几无这般文风。如将英文回译本与中文官本细致对照,可发现回译本是中文官本的“镜中像”,基本达到“老麦”自称的“与中文版条约并无二致”的水平,堪称“最正确、最权威”的中文对照本。当然,在形式上则未尽保留或翻译出中文版条约中独具特色的书写格式及它们在鸦片战争时期发生的微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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