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吃女王Grief
英语中多种多样的律师称谓
“律师”这个词通常被直接翻译为“lawyer”,但实际在英语中关于律师的称谓可谓多种多样,哪一种翻译最为贴切,我在此就各词的内涵与区别做一简单介绍。
Lawyer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律师”这个词在英语中的不同称谓。我们最常见的英文为lawyer。除了lawyer之外,英文中常用的具有“律师”含义的词还有attorney,solicitor,barrister, advocate,counsel, counsellor,bar等。这些词在西方不同的国家使用习惯和含义有所不同。我先来给你普及一下这些单词的意思:
attorney
n. 律师;代理人;检查官
solicitor
n. 律师;法务官;募捐者
barrister
n. 律师;(加拿大)出庭律师
counsel
n. 法律顾问;律师;忠告;
counsellor
n. 顾问;律师;法律顾问
advocate
n. 提倡者;支持者;律师
bar
n. 条,棒;酒吧;障碍;法庭
the Bar
1)、(法庭中的)围栏、
2)、律师职、律师界
纳尼!一脸懵逼!所有的词都有律师的意思,我该如何抉择?
不要着急,我马上为你送上详解:
Attorney,代理人、法律事务代理人、律师。这个词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有资格在法庭上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诉讼的律师。比lawyer更正规、更书面,与委托人(client)相对应。这个词较广泛的应用于美国,还有更正式的可以称为attorney-at-law或者counselor at law。
在英国和香港有两类执业律师,称为Solicitor和Barrister。Solicitor为初级律师,事务律师,香港常称为沙律师,主要处理非诉讼业务和一些在初级法院出庭的诉讼业务,起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等。一般只能在基层法院代理当事人出庭发表意见,但是,如果事务律师满足一定的执业条件和年限,经过考核也可以申请在高级法院出庭。
Barrister为出庭律师,香港也称为巴律师,大律师,港台影视剧中常称为“大状”,他们准许在高级法院出庭辩护或者代理。Barrister执业超过10年且表现优异,可申请成为资深大律师,以前也称为御用大律师(Queen'sCounsel)。出庭的时候Barrister需要戴假发,而Solicitor不戴假发。
出庭律师(Barrister)通常不能直接为当事人所聘请,如果需要,通常由当事人的事务律师(Solicitor)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更注重口才和思辨能力,而事务律师更注重文书写作能力,两者的区别只是职业分工的不同,并不代表等级的不同。从事出庭律师,还是事务律师完全看个人的兴趣爱好和执业方向。
在英国、香港、澳大利亚的一些州、爱尔兰和南非,事务律师和大律师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律师只能取得一种执业身份,事务律师或者出庭律师。但是在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和大多数澳大利亚的州,两种执业身份融合了,现在允许律师同时拥有两种执业律师身份。有一些法学院的毕业生,毕业后先取得一种执业许可,执业一段时间后,可再取得另一种执业许可。
虽然上述英联邦国家有Solicitor和Barrister的分类,但是,在美国并没有这样的分类。美国律师一般称为attorney-at-law或者attorney。
Counsel,Counsellor这两个词基本上意思一致,都主要指提供法律意见,法律咨询的法律顾问。counselor经常与counsel或counselor at law互用。
Counselor-at-law又拼为counselor at law用法同counselor和counselor at law。当然,在某些国家,counsel也可以同Lawyer作为法律职业的总称互换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counsel 与 advisor 指代的.对象比较具体,虽然也可指出庭律师,但一般来讲,主要指为公司提供顾问或咨询性质服务的律师。比如house/in-house counsel 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正式雇员。
Advocate在英语中既是动词也是名词。作为动词的意思是:提倡;鼓吹;拥护;为…辩护;作为名词的意思是:提倡者;(辩护)律师;支持者。该词中的律师是指学习法律、依法获准执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并有资格出庭参加案件公开审理的律师,即辩护律师(在英美不常用);又指法国、英格兰等地律师、法律顾问。Advocate是法国律师统称。
Bar是律师职业的全称概念。bar一词本身没有律师的意思,只有加定冠词并大写时才有围栏、律师界的意思。 如,be called to the Bar–取得律师资格、做律师;read for the Bar进法律系,学习法律...
麦兜林涛
一、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二、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4、15条。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因为虽然要约在法律上要发生一种事实上的效力,但仅有要约并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要约如果未获承诺,即不可能法律行为的效力。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就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不过它并非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必经程序。它是在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时,以订立合同为最终目的的一种事实行为。不过从直接目的上看,作出要约邀请仅仅在于促使对方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只有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再经过自己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要约邀请发出以后,要约邀请人是可以将其撤回的,只要其要约邀请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要约邀请人一般都不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应当认为,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5.其他因素。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