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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吧猪五花
校外培训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国内教育培训行业的上市公司主要有新东方(EDU.N)、好未来(学而思母公司,TAL.N)、高途(GAOTU)、精锐教育(ONE.N)及思考乐(01769.HK)等。本文核心数据:校外培训虚假宣传情况,校外培训投诉举报各类占比,培训整改方向,资本退出教培行业情况,校外培训时间花费占比,校外培训科目数量占比,培训机构收费情况,国人花费开销Top 6,教培机构市场营销占比,教培机构研发费用占比,教培机构和学校教师数量对比, 教培机构和学校数量对比1、校外补习乱象严重2021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管。在5月初对作业帮、猿辅导两家机构开展检查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对新东方、学而思、精锐教育、掌门1对1、华尔街英语、哒哒英语、卓越、威学、明师、思考乐、邦德、蓝天、纳思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发现,15家校外培训机构均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13家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分别予以顶格罚款,共计3650万元。被罚款的15家机构中,涉及虚构教师学历、教龄、荣誉等情况的机构有8家,虚构教师授课时长、工作履历等有9家,有7家机构存在虚构提分效果、夸大升学比例等情况,6家机构存在虚构机构背景、夸大课程开办数量、虚构课程报名人数等;13家涉及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校外培训近两年来收到的投诉也在增长,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看,2020年全年受理教育培训服务投诉举报15.5万件,占投诉举报总量的8.2%,在服务类投诉举报中排名第4名。2021年第一季度,教育培训服务投诉举报达到4.71万件,同比增长65%,排名升至第3名。2、教培行业野蛮发展的时代结束从政策方面来看,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强调,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主体功能,强化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会议指出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短视化、功利化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发展,“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现象突出。同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资格等8个方面做出整顿。市场方面来看,和今年初相比,教育中概股的总体市值已蒸发近千亿美元。截至6月3日,高途股价从1月27日最高点149.05美元/股跌至27.08美元/股;新东方的股价从2月16日最高点19.97美元/股跌至10.6美元/股;好未来的股价从2月16日最高点90.96美元/股跌至38.31美元/股。除了股价下跌之外,资本也开始陆续撤离教育行业。如高瓴资本披露的2021第一季度持仓情况显示,其在一季度清仓了好未来和一起教育科技;景林资产卖出持有好未来股数的77.61%;瑞银卖出8740万股持有的高途股数;老虎环球基金同样也再第一季度清仓了高途。我国教育行业在现有的政策监管下,已经不能再随意的资本化了,投资者的撤出也是教培行业野蛮发展的时代结束的信号之一。3、教育培训行业绝不能过度逐利国家今年对于校外培训行业的整改主要是因为目前的教培行业有一下四点问题,首先是“校内减负校外增负”问题严重,家长的经济压力增大,然后是课外培训使义务教育的公平性丧失,最后一点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原因是,教育这样立德树人的行业在资本化的影响下商业氛围浓厚,逐渐成为追名逐利的产业。——近年来学生校外培训增负严重根据国家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学生在校外的培训时间较长,参加培训的学科也较多。有36.5%的学生每周在校外参加培训的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82.5%的学生在周末参加校外培训;21.6%的学生会参加4-6门学科的培训。——补习收费价格高,家长经济负担重校外的补习机构按照小时的方式计费,不同的授课内容和授课规模收取的价格在50-500元/小时不等。以学而思小学五年级英语暑假培训班为例来看,网课的小班课教学为80元-90元/小时的价格,20人左右的面授小班教学已经达到120元/小时,如果是一对一的教学不论是网课还是面授,价格都将翻倍计算。而且一次课时的时间平均在2个小时,这意味着,小班课补习一次约花费240元左右,一对一的辅导价格约为500元一次。同时下表列举的为小学五年级英语暑期班,随着年级的增长,家长对于中考和高考的重视,不补习价格将会进一步的提升。根据央视财经发布的《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花销排行第一的是教育培训,占比达到32.44%,超过了住房花销的31.53%。一线城市花在孩子身上的钱,平均一年在4.4万元左右,二线城市在36000元左右,三线城市则在29400元左右。——校外补习让教育丧失了公平性根据国家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参加校外培训和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具有高度相关性。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子女参与培训的机会更多,而特殊家庭结构,如离异、再婚、丧偶等家庭结构的子女参加校外培训的机会较少,留守儿童参加校外培训的机会显著低于普通学生。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20年3月刊发的研究论文《“扩大中的鸿沟 ”:中国家庭子女教育投资状况与群体差异比较》的数据图表也显示,子女教育支出和家庭收入呈现高度正相关。家庭经济条件越好越能够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获得更具有针对性的补习和提升,势必会造成家里条件越好的子女看起来成绩更加的优秀,在升学等重要考试中获得更好的成绩,如此下去,校外补习让教育失去了原本的公平性。——注重资本化营销,商业氛围浓厚不难发现,从去年的疫情开始之后,在线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在资本的帮助下,地铁站、公交站、视频广告、影视剧植入等多个方面都充斥着教培行业的广告。校外培训机构运用互联网商业营销模式,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广告宣传、同行竞价、抢占市场等行为加速机构的扩张,是典型的资本化运作发展轨迹。根据网易有道、好未来(学而思)和高途2020年年报的年报显示,市场营销费用占营收的比例远远大于研发费用,网易有道和高途的市场营销占比达到了80%以上,而研发占比仅为10%左右。注:好未来数据为2021财年年报,财年阶段为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9日;且研发费用未有单独统计数据,该数据为在提升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开销占比。根据2021年第一季度的年报显示,网易有道的市场营销投入为8.839亿元,占营收比例的67.99%,高途2021年第一季度市场营销为22.9亿元,比第一季度的营收19.4亿元还要高。在目前通过营销的方式教培行业的市场已经被抢占的差不多了,而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各个机构就需要提高机构在研发方向的投资占比,获得更多更好的师资。如果政府不加以规范,如此发展下去优秀的师资将可能在资本的操作下流向补习机构,学校教师的质量将无法得到保障,教育的不公平性进一步增加,“内卷”更加严重,主流教育体系将收到严重的冲击。据了解,目前我国超过40万的校外培训机构有将近800万教师,而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1.08万所,专任教师1029.49万人。4、未来教培行业将多以文体类为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中提出,要鼓励支持学校开展各种课后育人活动,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在多以考试成绩结果为导向的教培机构收到政策的规范和限制之后,不以成绩、应试为目的的文体类培训将具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并且随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观念继续深化,学校也将更加鼓励学生参与各类如篮球、足球、钢琴、绘画、书法等活动,体育、美术、音乐等多元的教育行业将得到发展。更多行业相关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教育培训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jasmine7927
开办此项目,是需要去工商局审核批准,登记备案。最好先注册一个公司,(法定最低资金3万元)然后再以公司的名义承办培训业务。否则个人办学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审核起来可能比较困难。也不是,如果很小规模的办学,并不想取得什么办学资质的话,可以以业务辅导的形式办个个体班,那样形式就灵活了,没有多少限制。
残殃之暮
这个是由个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也有《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对培训机构进行约束,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