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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via147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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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喜欢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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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课堂教学制度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5、教师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二、课间管理制度1、校区主任、副主任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2、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三、组织保障制度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含常务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各校区主任及副主任)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市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3、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英语培训学校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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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入戏太深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教育、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处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平安广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联络和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学校安全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组织联合专项执法行动,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本市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团体、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为学校提供安全设施设备、急救器材,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活动。第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学校安全管理活动,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安全。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和工作纪律,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生课间以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活动。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实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将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注明学校安全管理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包括校舍安全维护改造、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和管理、安全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保安员聘用和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心理健康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校园责任险的购买等费用。第二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第十条 学校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标准以及用途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建筑物纳入房屋使用安全普查范围,与学校主管部门实现房屋安全信息共享;经普查发现疑似危房的,应当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出房屋使用安全鉴定通知。  学校应当在走廊、楼梯口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设施;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安排专人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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