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01

且吃且增重
首页 > 英语培训 > 香港英文诉讼书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别惹阿玉

已采纳

香港法定语文是中文和英文,政府语文政策为两文三语(广州话即粤语、普通话、英文)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条和《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语文。绝大部分政府公文、街道指示牌等都是中英并用。现时香港政府内部的语文政策由公务员事务局法定语文事务部统筹;律政司设有双语法制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法律双语化的意见;教育统筹局辖下的语文教育及研究常务委员会(语常会语文教育及研究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则就语文教育政策提供意见。 法律条文裏的「中文」并无明确指定使用哪一种口语,由此便衍生出政府所推行的「两文三语」政策,即以中英文为书写文字,广东话、普通话和英语为口语的方针。例如於立法会会议或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官方场合,一般都提供这三种语言的即时传译。然而使用这三种语言的政策并无法律约束力,2002年10月29日,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就通过司法机构表明在法庭审讯过程中,「口讲的中文包括普通话,及不排除其他中国方言。」〈法庭破天荒普通话盤问证人·李国能界定中文定义被指干预审讯〉,载2002年10月30日香港《明报》。另外,「中文」也没有指定哪一种字体,因此政府公文或网页除惯用的繁体中文外,亦常另备简体中文。 香港采取双语政策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香港自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後,大部分政府文书都以英文为主,中文没有宪制地位。香港教育界及大专学生从1970年起开始争取香港人最常用的中文成为法定语文。港英政府於是在1971年成立公事上使用中文问题研究委员会,结果指出中文和英文应具有同等地位。1974年,政府正式修改《法定语文条例》,中文才获立为法定语文。1987年起则进一步规定所有法例都必须以中英文制定和颁布。1990年《基本法》颁布,确认香港主权移交後的语文使用政策。1995年至1997年,政府再度就司法程序上可使用的语文进行法例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语文政策〉(PDF),载《中大译讯》,香港中文大学翻译系,2000年1月。 香港法庭首次以中文(粤语)进行审讯,是1995年12月4日。一名90岁妇人入禀高等法院控告其3名子女侵吞财产,案件涉及大量中文文件,加上原讼人、与讼人皆不谙英文,当时的外籍主审法官认为案件更适合以中文审讯。

香港英文诉讼书

309 评论(13)

写下文字

背英语或者直接配音

238 评论(10)

木图先生

prosecution

186 评论(9)

璞璞小熊娃

境外的任何文件送往中国大陆使用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否则大陆的相关当局是拒绝承认的。境外的英文授权书和证据,依据大陆各城市的要求不同,部分城市要求提供翻译文件。境外文件公证认证程序如下:先把资料准备妥当,递交到文件出具国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其次把公证好的文件送往该国外交部或者授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最后送往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领事认证。

182 评论(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