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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货物HS编码能避免商检?◇请在下面的地址的第二个窗口中输入“布”就可以帮你搜到的所有包含“布”的HS号,凡是监管条件为空白的,就是不需要商检的。我试查过,好象不需要商检。http://www.jhj.com.cn/ecommerce/airimport/Tjcx.html◇你要做的很简单:就是需要好好对照确定自己的窗帘布是什么类型和代码◇下面是详细的监管条件提供参考:监管代码 监管名称1 进口许可证2 汽车进口许可证4 出口许可证5 定向出口商品许可证7 重要工业品或外商或自动登记证明8 禁止出口商品9 禁止进口商品A 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B 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F 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G 被动出口配额证H 文物出口证书I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J 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K 非军事枪药进(出)口批件L 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M 保密机进口许可证N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O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地方签发)P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Q 医药检验合格证R 兽药进口报验证明S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T 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U 白银进口准许证W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X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Z 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a 请审查是否需要审价o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经贸部签发)r 预归类标志u 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保税)x 出口许可证(来料加工招标化武等)y 出口许可证◇参考资料:什么是HS?◇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简称协调制度。英文为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英文简称为(HS)◇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也称H.S编码制度,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用途最广泛、应用国家最多、最新、最完整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H.S编码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经过两年多的实施于199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我国海关于1992年1月1日开始以H.S编码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H.S的编排结构是将所有国际贸易商品按生产部门分为21类;在各类内,基本上按同一起始原料或同一类型的产品设章,共有97章,其中第77章留空备用。各章内,又设品目,品目再细分,下设子目。谢谢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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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根据自己货物的情况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到直属海关申请要进出口的货物进行预先商品归类。货物经海关通过后发放《决定书》。需要注意的是直属海关做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做出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该逐项提出。而且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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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是你向海关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海关帮你归类,你在进出口商品时按照海关归类的税号向海关申报。
具体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预归类决定的作出)
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表二)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
第十二条(《决定书》的内容)
《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等;
(二)申请日期;
(三)商品中英文名称;
(四)商品详细描述;
(五)海关商品归类编码;
(六)签发日期及海关签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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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是你向海关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海关帮你归类,你在进出口商品时按照海关归类的税号向海关申报。具体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准确实行进出口商品归类,便利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加速货物通关,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定义)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第三条(编码)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十位数编码。第四条(约束力)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申请的提出第五条(申请人的资格)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第六条(申请的提出)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若接收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的,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在确认申请预归类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后,即应开具允许异地申请的证明。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第七条(《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二)申请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三)申请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作决定的海关各执一份。《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第八条(申请人的权责)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见第四章)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第九条申请人可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前向海关提供新资料,并对原提供资料作出说明。申请人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之后声明原提供资料作废并要求向海关提交新资料的,如货物尚未实际进出口,海关应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如货物已实际进出口,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三章 申请的受理第十条(申请的审查及受理)预归类申请由各直属海关受理并作出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审查由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的商品的预归类申请并作出决定。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海关可不予受理。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应为申请人实际或计划进出口的货物,如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海关可不予受理。第四章 预归类决定书第十一条(预归类决定的作出)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表二)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第十二条(《决定书》的内容)《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等;(二)申请日期;(三)商品中英文名称;(四)商品详细描述;(五)海关商品归类编码;(六)签发日期及海关签章。第五章 预归类决定书的效力和使用第十三条(《决定书》的效力)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第十四条(《决定书》的使用)《决定书》只限申请人使用。持有《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该决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决定书》中所述及的货物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递交《决定书》。海关应以查验等方式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商品的一致性。第十五条(《决定书》的失效)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预归类决定的,由直属海关发出《变更通知书》(见附表三),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由以下原因造成预归类决定改变时,原《决定书》即行失效:因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类决定需要改变的;因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由本款原因引起《决定书》失效产生的其他问题,按《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永创佳绩
商品归类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增加的新内容。由于以往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公开的《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外,其他大多为以《归类问答书》等内部文件,公开性较弱,法律效力存在瑕疵。《归类管理规定》明确将对外公开的商品归类决定作为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并对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1)商品归类决定程序的启动。商品归类决定是由海关主动作出并公布的,来源于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或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归类问题,或是海关总署转发的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以及其他海关总署认为需要作出商品归类决定的情形。(2)商品归类决定的作出。根据《归类管理规定》,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部门制作,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3)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生效。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法律的补充。(4)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由海关总署予以撤销,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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