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皇帝
英国上议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直译不列颠贵族院)是联合王国国会(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议院(upper house)。英国国会同时也包含不列颠君主(British monarchy)与下议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译不列颠平民院)。上议院有大约七百名非选举产生之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灵职”,英文为Lords Spiritual)以及六百多名贵族(Peerage,即“俗职”,英文为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缟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废止,复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之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之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与1949年通过之《英国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除开包括预算案在内之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撤消贵族们于院内世袭罔替的席位,仅保留若干席位给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与1949年通过之《英国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除开包括预算案在内之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撤消贵族们于院内世袭罔替的席位,仅保留若干席位给国务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员们,以及另外92席由选举产生之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现今的工党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贵族院尚拥有司法权:对联合王国内绝大部分的案件,自组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内具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人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联合王国之最高法院职权并非由上议院单独行使,亦时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之。《2005年宪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新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后,将接收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上议院之官式全称为“于国会中集会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灵职与俗职们”(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皆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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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议院是贵族院,下议院是平民院。内阁是由下院多数党组成,就是竞选票数最多的党。多数党领袖自动出任内阁首相,他负责挑选内阁成员并拥有免职权。执政党就是大选获胜的多数党。失败的党叫在野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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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议院和下议院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两院制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英国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英国下议院以互相制衡。
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之名。上议院之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之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至1949年间通过的多条国会法令规定,除包括预算案在内之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令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世袭贵族的席位予以废除,仅保留两席给国务重臣,以及另外90席由选举产生之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英国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
下议院大约也是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时至今日,下议院在两院中占主导地位。它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目前内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常用的英文简写则是“MP”(Members of Parliament)。下议院议员是经由多数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5年,5年之内就要宣布解散,而国会解散之时,也就是下议院议员任期的终结。
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上院驳回大部份法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法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如果失去了下议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在《国会法令》的确保下,下院对立法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他们提出的某几类议案更可以不经上议院的同意,直接获得御准。另外,当上院审议来自下院有关金钱的议案时(意指下院议长认为关系全国税收或公共款项的议案),其过程绝不可拖延超过一个月。依据一个比国会法令还要古老的习俗,下院对财政事务是拥有无上权力的,亦只有下院,才有权力提出关于税收或供应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