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剪寒梅love
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
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通常,政治学比道德哲学更关注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地崩溃瓦解。政权合法性所对应的英语词汇是validity。最早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
罗伯特·达尔 (Robert A. Dahl)谈到合法性时,将其比喻为一个蓄水池:只要它能够保持在一定的水平线上,便能保持稳定。如果它一旦低于这个水平,将身处险境。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力。
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很多并不为多数民众所接受的政权通过一小部分社会精英阶层的认可,而使其政权看似具有合法性。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这类法律常见于专制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
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例如:罗萨·帕克斯在争取黑人人权的运动中的采取的不合作。当政府各分枝就合法性的来源产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造成宪政危机。
一、合法性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二、政治合法性
1.传统型的合法性
自古就流传下来的传统,尤其是从祖先继承下来的神圣规则。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既定的规则,常常被奉为不可改变的圭臬。长老制、家长制和世袭制:“历来如此”、“奉天承运”。
2.魅力型的合法性
依赖的是最高统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即从人格上皈依某个人的大彻大悟、大智大勇和其他一些领袖品质。它来自于服从者作为信徒的虔诚态度,是一种最不稳定的统治形态。
3.法理型的合法性
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相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掌权者,必须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力;是一种比较稳固的政治统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治合法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

秋末夏初
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合法性这个概念也被应用于与权威问题有关的非政治领域,诸如雇主的权威问题 。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则讨论整个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的合法性问题。
有两种不同的阐释‘合法性’的方法:
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通常,政治学比道德哲学更关注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扩展资料:
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础上,这种认可可以是神秘的或是世俗的力量。对合法性基础的认识最经典的是马克思·韦伯的概括,他将之分为传统型,法理型和克里斯玛型(个人魅力型)。
传统型:合法性来自于传统的神圣性和传统受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
法理型:合法性来自于法律制度和统治者指令权力
魅力型:来自于英雄化的非凡个人以及他所默示和创建的制度的神圣性
韦伯认为以上类型都是理想类型,历史上的合法性形式都是这三种类型不同程度的混合。
在当代国家中,合法性更加依赖于政治权力的有效性,这也是近代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包括了政府能否有效的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经济能有持续发展。这取决于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政策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
追风的夕夕
合法性的两种解释传统(一)合法性的伦理学或政治学解释作者:.强世功.合法性(legitimacy)和权力的合法化(legitimation)这两个概念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柏拉图以来的西方社会思想家在论述到政治权威的统治秩序时,总要或多或少提及合法性或权力的合法化问题。尽管这些论述千差万别,但我们可以将其归入到两个基本的解释范式或解释传统之中,其一是伦理学或政治学的解释传统;其二乃社会学的解释传统。有关合法性的伦理学或政治学解释建立在一种二元论的思维模式之上,这种思维模式导致了古希腊哲学中的本体论追求,即探寻繁纷复杂、变幻不定的现象或表象背后单一的、永恒不变的“存在之存在”。这种本体论追求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表现为对“善”的追求,伦理学追求的是个人的善,政治学追求的是人群的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5]正是这种本体论追求导致对正义一类普通价值的信仰,形成了“自然”(physis)与“常规”(convention)相对立的自然法传统。[16]由此为衡量现实的政治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提供了伦理学上具有普遍性的绝对标准,也为批判和改进现实的统治秩序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自然法提供了进行反省的有力动因,提供了检验现存制度的试金石和为保守和革命进行正当化的理由。”[17]柏拉图的理想国正是将体现美德与知识(“美德即知识”)的哲学家作为政治秩序的维护者。也正是在这种自然法传统中,亚里士多德提出划分政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正义”。“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18]古希腊的自然法传统与基督教神学结合在一起,为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或统治秩序提供了衡量合法性的全新标准。这个标准一方面是神启的权威,另一方面就是臣民的同意。就前者而言,由于教会与国王争夺管辖权中最终导致国王的失败而使这一标准得以强化;就后者而言,人们相信国王与臣民之间订立了某种契约,如果国王违背契约的话,人们就可以推翻其统治,由此形成中世纪著名的反暴政理论。这两种标准在理论上孕育着近代宪法和法治的起源。[19]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中世纪的反暴政理论,这一自然法传统都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一种永恒不变的、合乎自然理性的、将人类生活导向至善的自然法准则。这种自然法准则与个体臣民的自我反省、判断和自由选择是没有关系的。这是由一种无限的神(本体论追求的终极产物就是对“神”的信仰,如亚里士多德)或者基督神学中的“上帝”所安排的,也就是说,作为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标准本身建立在一种内心确信或信仰的基础之上。一旦这种信仰受到了质疑,统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也就随之丧失。因此,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世界贸易的兴起导致中世纪神学的式微,这种依赖信仰而存在的合法性标准也就受到了人们的怀疑。国家主权至上的观点开始出现,尤其是马基雅维里,他使国家的政治权威摆脱了伦理学之合法性的约束,与赤踝踝的暴力、欺诈和哄骗联系在一起。[20]于是人们开始寻找新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标准。好在由于此时的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和物理学,为人们提供了真理、客观性和秩序赖以存在的全新依据和获得真理、客观性和秩序的途径与方法——逻辑演驿和归纳,才使得原来的合法性标准在个体主义和国家至上的时代里经过全面的改造而保存下来。[21]古典自然法学家假设了一个可供推演真理的支点或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状态所依据的自然法,由此通过社会契约而推演出整个统治秩序和它所依赖的政治法律制度。[22]这样,统治权威的合法性一方面依据于人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同意,另一方面也包含了一些具有具体内容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这些原则被归结为保全生命、保护自由、财产神圣等“天赋人权”。这种合法性标准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获得了经典的表述:“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创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变得有损于这些目标,人们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创立新的政府……。”[23]从逻辑上讲,近代的民主政治权威源于人们的同意而产生的,而且以体现最高伦理原则或合法性标准的宪法作为其行使权力的依据,也就是说,作为合法性标准的自然法与实证法合二而一了。因此,近代民主政治权威就不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合法性问题就转化为一个“合法律性”(legality)的问题,即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加之合法性的伦理学(或政治学)解释所依据的二元论思维在休谟、黑格尔等人的攻击下日益瓦解,所以十九世纪的西方社会思想在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出现了合法性解释传统的“社会学转向”。这一点集中体现在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中。
夕阳下看晚霞
你好!如果表示“正确”一词, 完全可以用right.如果是书面语,还可以用correct.right 多用于口语。附:exactitude 表示精密exactness 表示精确legitimacy 表示合法性preciseness表示严谨。谢谢!
阳光的玖零
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它的英文概念是Legitimacy,其含义就是合理性或公正性。在英语表述中,合法性与legality(合法)和authority(权威)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等同。legality更多地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态度,而不管这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正义(即不讨论它是“良法”还是“恶法”)。换句话说,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并不必然保证政府受人尊重,公民也不一定承认服从政府是出于义务。中国古代法家所强调的“法治”观念,实际上就属于这个范畴。此外,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概念,强调的是某一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一般指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而政治意义的合法性强调的是人们是不是能够把这个法律当成合理的东西加以接受。例如,实施种族隔离政策时期的南非,处于人口多数的黑人并不会认为具有种族隔离性质的法律具有合法性,尽管它的制定和通过是符合当时国家宪法的。相反,一些非法行为,如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举行的和平示威,有时候却具有合法性。至少被一部分人认为是正当的。20世纪许多国家的公民抗议活动,为争取平等的选举权和国家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些事实也说明,政治的legitimacy(合法性)与法律的legality(合法)具有不同的含义和使用语境。政治意义的合法性与权威也有紧密关系。具有了合法性也就具有了行为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因而,也就等于拥有了权威。所以,有人也把合法性简单地理解为“赋命令以权威的特性”,即,使命令具有权威性。据此,合法性概念也被理解为将权力转化为权威。但是,合法性也不简单等同于权威。在使用合法性概念的时候,我们一般是针对整个政府或政治体系,而使用权威概念的时候,一般针对的是政府中某一个具体的职位、机构或领导人。因此,合法性涉及的是政权和制度的问题,而权威一般涉及的是机构或个人。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实施统治(包括使用武力威胁)是正当的,也就是政府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民众对政府的统治会自觉加以服从,即使出现抵触,也不会危及根本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该政权是稳固的,该政权统治下的政治秩序一般也是比较稳定的。政府的个别过错或政策的某些失误,不会导致整个政治体系的崩溃。相反,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某一政府实施统治是不正当的,比如,认为该政府建立在强盗逻辑和黑帮政治(包括篡权、政变、暗杀、强迫民意、武力修宪、贿选上台、家族操控、暴力执政等)的基础上,该政府就不具有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在暴力压制下被迫服从,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发泄不满,形成大规模的抗议运动;而且,政府的任何一个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政府的垮台和整个政治体系的全面危机。政治合法性在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中都有不同的运用。政治哲学家一般从道德的角度使用这个概念,把合法性视为道德的或理性的原则,看成是政府要求公民服从的理由。在政治哲学家看来,拥有合法性要比掌握使人服从的权力更加重要。政治科学家一般是从社会学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的,把合法性仅仅看成是服从某种统治体系而不考虑它是如何使人服从。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它对于政治科学来说,不具有特别的意义。此外,政治合法性最早的提出和使用主要用来说明政权建立的基础和模式,如马克斯·韦伯所作的研究,就是用来分析不同政权建立时的权威基础,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今天,这个概念不仅被用来分析政权建立时的权威来源,而且被用来衡量政权建立以后的权威程度。然而,在现实政治中,不同的政权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基础。相对于不同国家的人民来说,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而且,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构成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要素的权重也不一样。所以,也很难在不同政权之间进行政治合法性程度的比较。但是,比较的难度并不妨碍就个别国家的政权合法性基础进行研究。这种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确立政权合法性的类型,找到拓展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途径。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它可以通过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拥护程度表现出来。但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要素非常广泛,换句话说,一个政权赢得民众支持和认可的因素很多,有的是因为根本制度合理,有的是因为某个政治领袖受人拥戴,有的是因为某种意识形态受到偏爱,有的是因为某一届政府受到欢迎(比较而言),有的则是因为某一政策使民众受益。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对于维护政治统治来说,因为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显然比因为某个领袖、某个政策和某届政府受人欢迎更加根本,也比意识形态的感召更加切实。领袖的寿命是短暂的,政策的时效是有限的,政府也是要换届的,意识形态也是会过时的,但是,合理的制度却是永存的。在制度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政治领袖个人魅力的逝去,政策效益的降低,意识形态说服力的消退,都可能危及整个政权统治。相反,在合理制度被民众广泛认可的基础上,所有这些变化,充其量只能导致某个领袖或某一届政府的下台。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用两种指标来考察政治合法性:(1)公民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率,它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显示出来;(2)公民认可和支持政权的持久性,它可以通过分析公民支持政权的原因而判断出来。一般而言,如果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来自合理的制度设计,或者反过来说,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与制度本身无关,那我们就可以判断该政权的合法性具有持久性;如果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来自短期的可变因素(如主要是因为某个人、某项政策、或一时的意识形态导向等),那我们就可以判断该政权的合法性存在一定问题,可能将来由于这些可变因素的改变而导致政权危机。政治合法性对于现实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政权的稳定性。从理论上说,缺乏政治合法性或者政治合法性资源严重不足的政府,往往是完全或主要依靠暴力(强制力)来维持统治的政府,由于得不到民众认可,所以社会秩序不稳定,民众抗议政府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直接危及政权的存在;高压所实现的稳定成为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随时爆发的火山,政府危机四伏穷于应付。在这样的政权下,政府内部一般实行强人统治,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成员的分化变动,特别是政治强人个人命运的变化都会成为政局变动的决定性因素。当政府全面危机时,一般也很难靠政府换届或变更领袖来解决问题,危机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该政府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系被彻底否定,比方说,不仅该政府或强人统治被推翻,而且,该政权和制度被否定,该政府所依赖的“宪法”和法律也被废止,整个社会秩序重新构建。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从积极意义上说,建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非常重要。它意味着立足长治久安,构建政府制度的权威,而不是某一届政府或某一个执政者的个人权威。它提醒我们,必需致力于制度的合理化建设,将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公认的原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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