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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chool life in different contries There are mang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school and foreign(外国的) school.Now, let me show you what they are. Just like China,on the first day . all students go to attend assembly(参加集会)in Englang..During the assembly(集会)the headmaster tells the students about some new rules(规章制度) of the school and asks students to work hard.But in England, school starts around 9 a.m and ends about 3.30 p.m.That sounds really exciting for Chinese students.The students in China have to go to school early in the moring and back home late in the evening.They have a lot of homework to do after class. However, the foreign students sometimes just have some projects to do.There the students have to study their main subjects,but can drop(放弃)some subjects if they do not like them.They can choose other subjects like Woodwork(木艺),Comeputer Science or Languages(语言). That is really different from Chinese school.In China,you do not have any ch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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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章程OVERSEAS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BYLAW(中译本 2003年10月9日修订)第一节说明本文本系“The Bylaws of Overseas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 的中文翻译本,在任何正式场合,或在某些地方两种文本诠释有冲突时,均以英文原文本为准。第二节名称和地址第一条本组织正式定名为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英文名为 Overseas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本基金会的总部设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地址为:223 N. Dreamweaver Cir., The Woodlands, TX 77380, U.S.A. 基金会可以在其他地点设立办事处或办公室,基金会理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改变基金会的地址。第三节性质和目标第一条基金会是一非营利组织,根据美国联邦税务局内务法规 501 (c)(3) 节关于非营利免税组织的法规和美国德克萨斯州有关法律而组成。第二条基金会的目标是争取从任何可能的渠道(目前主要在北美)募集资金,以促进和帮助中国的教育的发展。基金会特别专注于帮助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孩子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帮助贫困地区的非常落后的学校改善教育设施和条件。第三条虽然本基金会主要在美国境内募集资金,但也接受来自其他国家的捐赠。第四节 会 员第一条会员资格:基金会会员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 按时缴纳会员费;(2) 承认并遵守基金会章程和其他关于会员的所有规定;(3)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基金会利益、目标、和名声的活动。第二条如果要成为基金会会员,必须向本会的会员/捐款人服务小组注册登记,提出申请,得到基金会批准后方能成为会员。申请人不需缴纳申请费。第三条会员费由基金会决定。目前会员费为:常规会员 $40,学生会员 $20,赞助会员$100,终生会员$500。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会员费。第 四条会员的权力和义务:会员与一般捐款人不同处在于:(1) 会员在基金会内有选举理事和被选举成为理事的权利;(2) 会员可在基金会内担任一些一般捐款人不担任的义工职务;(3) 会员会收到基金会专门给会员寄送的关于基金会活动和进展的材料;(4) 会员必须承认基金会的章程和其它规定并遵守这些规定,维护基金会的利益和声誉;(5) 会员必须每年按时缴纳会员费。第五条会员资格可以在下面两情况下被取消:(1) 会员主动提出退会并得到基金会批准;(2) 会员违反了本章程第四节第一条的关于会员资格的条件。第五节理 事 会第一条本基金会的理事会由会员在会员大会每两年选举一次,任期两年。任期期间理事会有权力根据需要增减理事。增减理事必须要由理事会在有效法定人数出席投票的情况下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第二条新一届理事会的选举须按照上一届理事会认可的方式和步骤,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举手表决完成。第三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包括选举或任命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批准基金会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基金会的一切活动均受理事会的领导。第四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的例行会议至少每二个月举行一次,由会长主持。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由秘书长主持会议。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讨论的内容应该至少在理事会前三天通知各位理事。理事会以投票方式对各项事务进行表决。第五条如果任何理事要辞去理事职务,必须递交书面辞呈给会长。辞职生效日期为在下一次理事会开会的日期。第六条基金会理事都是不受薪的义务工作人员。每一位理事必须承担负责基金会的一项或多项工作。第六节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员第一条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员为会长、若干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副秘书长等。第二条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由理事会理事选出,副会长及其它主要职务由会长推荐,理事会批准通过。第三条会长对本基金会的总体日常事务和运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全体基金会会员,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的会议,代表本基金会对外联络。第四条副会长的职责是协助会长做好工作。副会长一般同时兼管基金会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公务的情况下,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或由理事会推选一位副会长来行使会长的职权。第五条秘书长简要准确地记录本基金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上讨论的主要事件和作出的重要决定,统计正式投票结果,分发会议记录给执行委员和会员,管理会议记录及本基金会的重要文件。负责秘书处的工作,负责通知理事开理事会,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第六条财务长主管基金会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审批开支,作出基金会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负责报税事宜,负责财务委员会的工作,在本基金会的年度会员大会上作财务报告,并向执委员会会议或理事会提交自上次会议以来的本基金会收支状况的书面报告。第七节委员会第一条基金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及其它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的其它的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来进行基金会的日常运作。执行委员会负责本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第二条执行委员会由理事会选出。执行委员会由本会的部分或全部主要负责人加上被选出的其它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的人数总数必须至少五人,并且为奇数。第三条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增补或取消皆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多数票通过决定。第四条基金会其它委员会主席或工作小组组长由会长决定和任命。增减这些委员会或小组的成员必须由这些委员会的主席或工作小组组长提名,由会长批准。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任何会员、理事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均可参与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或小组的工作,欲加入任一委员会或小组,须向该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直接申请。各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必须将其委员会或小组的成员状况报秘书长备案。第八节本会章程修正案本会章程可以经理事会或在本会会员年会上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修正。拟议的章程修正案必须在邮件表决或会议开始前 14 天,或者电子邮件表决前 7 天,由会长或秘书长寄出。第九节本会地位及解散第一条本基金会系根据美国内务税规 501(c)(3) 节组织而成。本会将不从事 (1) 1986 年美国联邦所得税法 501 (c) (3)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禁止的任何活动,(2) 1986 年美国联邦所得税法 170 (c) (2)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禁止的任何活动。第二条本基金会解散时,其财产将分发给一个或多个合乎美国税务法规 501(c)(3)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的机构,或美国联邦政府,州或当地政府之公益事业。任何剩余财产将由本会总部当时所在地的县普通诉讼法庭完全依照本会成立之目的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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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机构,是指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第三条 中国依法保障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提供便利。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审批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第五条 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二)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三)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四)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二)该机构情况介绍;(三)该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的证明文本副本;(四)拟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产品、栏目、说明、信息来源和样品的概述;(五)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材料。第七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外国机构应当在首次收到本规定第七条所述批准文件后30日内,就获得批准文件前与国内用户签订的任何合同,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获得批准的外国机构与国内用户签订、终止任何合同,应当在该合同签订、终止后30日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合同所涉信息产品、提供方式、用户相关身份信息、合同期限等。已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外国机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变更备案。第九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拟变更机构名称、产品种类或者传播手段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外国机构拟终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书面告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日内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批准文件到期并拟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到期前至少30日,持原批准文件和本规定第六条所述材料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更新批准文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依法保护外国机构依照本规定提交材料中包含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上述信息将仅用于监管。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第十三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批准文件;(二)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书面申请;(三)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合同、章程;(四)拟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国机构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外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国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外国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向用户提供的金融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二)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损害国家利益的;(四)违反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的;(五)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经济、金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六)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的金融信息进行同步审视,发现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予以调查、处理。外国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无偿提供同步审视其所提供金融信息的必要条件。第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开展新闻采集业务,不得从事通讯社业务。第二十条 国内金融信息用户发现外国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报,并不得使用和传播。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国内金融信息用户向社会传播外国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在内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金融信息服务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已获得批准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外国机构,拟继续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本规定第六条所述材料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做出决定之日前,允许其继续提供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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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芽:理论上,韩非子最先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实践: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 “ 燔诗书而明法度”,实行中央集权制度。1、建立于秦朝:内容:秦统一后,为了巩固统治,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确立皇帝制、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权利高度集中成为秦朝统治的最基本特征。 2、巩固于西汉: 内容:西汉改革管制,组成内朝和外朝,加强皇权。实行刺史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僚的控制。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西汉的统治思想。特点:强化了皇权。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3、完善于隋唐: 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将宰相的权利一分为三从而消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了科举制,扩大了官吏来源,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了中央集权,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不易 形成将帅用兵的自重局面。特点:用分权的办法加强皇权。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考试成绩取代了门第出身。 4、加强于宋元: 北宋:集中军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实行更戍法,以防武将专权。 (1)、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派文官做知州,知州设通判,二者互相牵制。 (2)、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 (3)、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职员。 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财政、行政和司法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加强了中央集权。 元朝: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 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物;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特点:强干弱枝(北宋);在中央分权基础上的地方分权(北宋);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元)和;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辖管理制度(元) 。5、强化于明清 明朝:初期主要在中央,并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改大都督俯为立军都督俯,统兵权和调兵权分离。制定《大明律》,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加强思想控制。又设内阁(明朝设立的内阁是封建主义君主专制的产物,英国的内阁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 清朝:沿用了明朝的内阁和六部。增设军机处,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又大兴宣政院。特点:皇权空前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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