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随风@遗忘
背书(英语:Endorsement)是法律术语,指的是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
中华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在票据上签名者,依票上所载文义负责。二人以上共同签名时,应连带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所规定之票据为“汇票、本票、支票”。
背书的主要方式
一、限定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批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
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二、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三、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扩展资料:
政治背书
在政治上,背书一词用来表示为某人或某事允诺保证,借此提高事物的可信度。该词来自金融术语,原意指在支票等背后签名表示支付、收到或同意转让等。
在台湾经常使用其衍生意义,指认可、支持。如:为某人背书,意思就是对某人的话表示认可和支持。现在网络上说:在某事上甲人(集团)完全支持、拥护或服从乙人(集团),也有时形容为甲为乙“背书”。
在中国,通常不常用它的衍生含义。在民主选举中,经常使用“背书”来指代某位比较有人望的政治人物公开的支持某位候选人,以期待“背书人”将其政治资源在选举的过程中临时被该候选人借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背书
派飞凯特
你好!背书recite 英[rɪˈsaɪt] 美[rɪˈsaɪt] vt. 背诵; 叙述; 列举; vt. 吟诵; 详述,列举; vi. 背诵; 叙述; [例句]They recited poetry to one another.他们互相朗诵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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