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lcjunjun
telex release是标准用法,surrendered一般只是在电放单上有用到,并没有电放的意思,通常是说正本提单已被收回,请放货给XXX公司。
FCR一般意义上理解是Forward Cargo Receipt,也有理解为Forward Certificate of Receipt,即货代货运收据,与提单有本质的区别,提单不仅仅收据,还是物权凭证,可买卖转让,同时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扩展资料:
电放提单注意事项:
1、不签发任何提单:由承运人将船东提单的副本传给货代,货代将该提单副本传真给托运人予以确认。
2、承运人同意电放的,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由货代传给托运人。
3、托运人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该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及提单的副本在目的港承运人代理处提货。
4、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用电放:操作基本与上一种类似,此处为由承运人签正本提单给货代,提单上的托运人为货代,收货人为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正本提单提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放提单
iamjiaying
Surrendered BL 或 Telex Release BL。
电放提单上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会签发注有“电放(Surrendered,Telex Release)”字样。
电放提单上的“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将对该单据的法律性质产生巨大影响。按《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解释,“Surrender”在法律用语中,其含义是“放弃某事物”,电放提单上注明的“Surrendered”字样表明其签发人并不想赋予该单据应有的功能。
而“Telex Release”字样则明白无误地表明该单据项下的货物的交付与传统意义上的提单有所不同。
扩展资料:
在承运人直接签发“电放提单”的情况下,其签发时间跟传统提单是相一致的,即在承运人收到货物以后或装船以后,此时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早已成立,“电放提单”不可能是合同本身;
另一方面,承运人签发的尽管是“电放提单”,也仅仅表明放货方式跟传统提单有所不同,在“电放提单”存在背面条款情况下,背面条款仍是承运人单方面制定的,并能约束承、托双方当事人,除非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规定不同。
在承运人收回已签发提单再签发“电放提单”情况下,“电放提单”的存在仍能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背面条款在不违法且不违背合同本身规定前提下对承托双方有约束力。总而言之, “电放提单”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放提单
张伟妮妮
电放提单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以前,在海运中会出现一种情况:货物通过海运到离启运港很近的港口,货物随船已经到达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方便的传递方式送达收货人,导致“货到单未到”,收货人没有办法提货。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在发明电报以后,收货人要求发货人通过电报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这种形式就叫做:电报放货。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先后出现了电传传真这样的东西,以致人们不再用费用高、效率低的电报来通知收货人,而采用了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到了现在,我们有了网络,大家又开始逐渐摒弃电传传真的方式,采用邮件来解决问题。这就是电放的沿革。现在来说操作:电报时代:首先给船公司把正本提单交回,然后给船公司指令,要求船公司给目的港代理人发电报,用电报通知此票货物放弃正本,收货人凭密押或者印鉴提货。发货人按照电报字数收取费用。电传、传真时代:先是交回正本,声明放弃,改用release形式放货。由船公司统一对目的港发电放指令,同时在发货人放弃的正本提单上加盖电放章,回复给发货人,以证明此票货物已经电放。发货人将此电放提单传真给收货人,以凭此收货。其实,这个电放提单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纯粹只能满足发货人视觉上的满足感。后来,在传真与邮件过渡时期,主力船东开始改变电放格式:不再在正本提单上加盖任何与电放有关的签章,或者出具带有电放字样的提单,而是直接收货正本,改用电放回执以证明此票货物电放。届时,整船货物电放后,由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此回执一般有船公司标志,启运港证明,货物信息,收货人证明等信息组成,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船公司出示的电放编号,发货人将此回执通知于收货人,收货人凭电放编号即可受领货物。由此,电放的风险就变得低了很多,而且效率高了很多。建议所有的收发货人尽量不要使用电放方式,因为电放又不经济(船公司会收取电放费),风险又高(电放对收货人是不具备完全追索权的)。“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电放’’实践在我国国际班轮运输中已经有了近十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许多船公司不拥有自己的海运单,而货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所以,使得“电放”在实践中广为流传。当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及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都了解了“电放’’的原理和海运单规则、承运人也拥有了自己的海运单后,大家就会逐渐弃用“电放”而采用海运单了。如果shipper需要做电放(telexrelease)的话,通常要寄本来提单(三正三副)给回货代公司,提单背后要盖公司单和签名。然后交电放费。货代公司这边会联系国外的代理,说明这份提单是做电放的。货代公司也会出一份好像上面的电放给shipper,需要shipper做确认的。然后consignee就可以拿着一份复印,复印件是盖了个surrended的单的。这样consignee就可以拿着这份复印件在POD(portofdestination)提货。
Lindahellokitty
第一个问题,telex release 是标准用法,surrendered一般只是在它的电放单上有用到,并没有电放的意思。通常是说正本提单已被收回,请放货给XXX公司。第二个问题,FCR一般意义上理解是Forward Cargo Receipt,也有理解为Forward Certificate of Receipt,即货代货运收据。与提单有本质的区别,提单不仅仅收据,还是物权凭证,可买卖转让,同时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最简单的区别是:FCR效力(不是物权凭证,可无单放货)< H B/L效力 < O B/L效力问题补充:好多问题啊,我想因为你们做的是来料加工,所以应该做的是FOB吧,通常在FOB情况下会使用FCR,收货人指定货代的.FCR是托运人和货代之间的,证明货代已经收到货物所出的凭证.至于为什么要用FCR,因为FCR在国际贸易实务上确有其需要性及便利性,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无单放货,就是不需要任何凭证,只要证明你是收货人就可以提货.H B/L是HOUSE B/L,是货代提单,O B/L是 OCEAN B/L,是海洋提单,又叫船公司提单,后二者都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的.还有什么问题吗????
优质英语培训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