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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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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逸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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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竞业禁止               隶属:商法理论

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让        特点:可操作性不强

竞业禁止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企业有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在企业之外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业内人士称,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目的是促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诚实、尽力。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我国劳动法也对“竞业禁止”作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从总体上阐述了职工在职期间应当“竞业禁止”的精神。另外,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中规定,商业秘密是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国外,由法律直接规定竞业禁止。例如《瑞士劳动合同法》第34条a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三人的报酬而为其服务,在服务期间使用在原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之,都属于禁止之列。"《意大利民法典》第2105条规定:"提供劳动者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企业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企业管理或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企业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也都有类似的竞业禁止规定。另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原因。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上面所述的竞业禁止,有的是法定的竞业禁止,有的是约定的竞业禁止,这既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竞业禁止现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应允许。但是在这样的合同中,不能因合同自由而限制处于劣势地位一方从事合法竞争的自由,要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与商业惯例、商业道德一并考虑,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对义务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同时兼顾公共利益。

根据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可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从目前法律实践看,中国即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2、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竞业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权利相关公司、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

3、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广义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禁止非权利人之外的人员使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因这一专用权本身已由法律强制规范,不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而狭义的竞业禁止是对与权利人有特殊关系的义务相对人的竞业行为予以限制。

4、竞业禁止又可分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雇主和雇员的竞业禁止关系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劳动关系上,雇主为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或其他秘密,或根据法律或与雇员签订协议,要求雇员遵守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由合同当事人设定,它更多地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合同义务方不得从事与权利方相竞业的活动,以保护权利方的利益。

现阶段竞业禁止构建现状存在以下缺陷:

合理界定

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及对雇员的补偿没有合理的界定。

1.1竞业禁止以与本单位的业务相同的竞争业务为限,即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以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范围相适应,而不能扩大到任职人员所熟悉的整个专业领域或行业领域,更不能扩大到与本单位商业秘密无关的雇员所掌握到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

1.2商业秘密的范围,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新颖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诸要素来确定,商业秘密是一种存在于生产、经营、管理各过程中的知识与经验,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如果利用自己掌握的企业所有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进行兼职或在一定期限内和他人经营与原企业业务相同的竞争企业,或引诱掌握上述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或将上述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的,均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竞业禁止的期限,商业秘密的竞争优势即在于具有较强的时间性,超过一定的期限,其优势就不复存在。确定竞业禁止的期限,要兼顾国家、单位和雇员三方面的合法权益。现国外大多数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一般将竞业禁止的期限限制在二年之内,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个人收入状况,社会保障情况,企业的行业特点,雇员的性质,对竞业禁止的合理期限也应有所区别。

1.4在对竞业禁止期限作出规定的同时,应赋予雇员在竞业禁止期间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因为竞业禁止的目的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但在保护雇主利益的同时,也不能无视雇员的择业自由权。竞业禁止的实行,无疑限制和剥夺了雇员在自己最为熟悉的行业中就业及将自己的能力、知识、经验充分施展,服务社会的权利和机会。

保护范围

竞业禁止保护范围偏窄。有关规定都侧重于保护科技成果,重点是保护涉及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的重要技术秘密,而对于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技术诀窍、经营秘诀、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广义的商业秘密则保护力度明显不够,也就是没有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出科学的界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与违犯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没有进行区分。

统一立法

现行法定竞业禁止立法中,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是不一定的。一是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这应为全体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所共同的义务范围;二是不得兼业,即不得兼职于其它公司或企业,这并非全体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在《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局1998年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不同的主体在不得兼业上又有所区别。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规范不全。在几个相关法律中,对保护竞业禁止作了原则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虽然有了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尤其是对赔偿金额的计算、举证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主体范围

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过窄。中国现行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一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二是国有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三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四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五是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者聘任的合伙人。

在职期间

关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中国法律如《公司法》 、 《合伙企业法》等,已有相关规定,但对于离职竞业禁止却并无明确规定。

竞业禁止条款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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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人生

竞业禁止协议non-compete agreement;Noncompete Agreement or Covenant not to compete;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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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橙小狐狸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特定时期和区域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二)竞业禁止的分类1、竞业禁止根据发生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前者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后者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意定,如专利转让合同中可以定有竞业禁止条款,劳动合同中企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等。2、根据竞业义务主体范围不同,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和狭义的竞业禁止。前者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如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得权人许可,都有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如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规定。一般来说这个特定的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雇用关系、隶属关系、委托关系、转让关系等。3、根据义务存在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在职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在职的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就是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对在职员工来讲,无论企业与其有无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其均应基于诚信与忠实原则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离职后的员工,如果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则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4、竞业禁止的限制(1)主体限制,由于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企业只能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竞业禁止的主体是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2)时间限制,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由于商业秘密在竞争中时效性,竞业禁止也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区域、技术更新的时间不同而确定合理的时间限度,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竞业禁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对技术更新快的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3)地域限制,竞业禁止不应当限制和禁止合法正当的竞争,因此限制范围也应根据企业的区域来定,不能无限扩大。(4)经济补偿金,对离职职工的竞业禁止,由于限制了其就业权、竞争权,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对价,应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深圳商业秘密维权律师:脑酷商业秘密网深圳商业秘密维权律师的联系方式:本问题回答者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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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蝴蝶飞不过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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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年华119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限制,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我国法律中称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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