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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_有道词典货代freight forwarding更多释义>>[网络短语] 货代 forwarder;Forwarder Shipping Agent;Shipping Agent货代服务 Freight;Freight Forwarding Services货代天使 Freight forwarding Angel;forwarding the Angel;Freight forward Angel详细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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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BL和House BL的区别
1、MBL的英文全称是Master Bill of Lading,俗称船东提单、船东单,如果有分单的话,MBL通常也被称为主单。
HBL的英文全称是House Bill of Lading,俗称货代提单、货代单,如果要出分单,那么分单肯定是由货代出的,既然是货代出的,因此所有分单都是HBL——但是并不是所有HBL都是分单,因为有很多是不出分单的。也有少部分人把货代提单叫做Forwarder Bill of Loading。
2、HBL则既可以用于整箱,也可以用于LCL拼箱,而且拼箱运输必须使用HBL,因为拼箱要出分单,分单由拼箱货代签发。
MBL的签发主体是船公司,船东,在目的港可以直接向船公司、船东办理提货
HBL的签发主体是货运代理(货代),在目的港必须先向代理换取船东提单(MBL),然后凭换来的MBL去船公司或其代理处办理提货。
集装箱班轮运输中,MBL只适用于FCL整箱运输,船公司不会签发拼箱提单(分单)。
扩展资料:
MBL、HBL等由于其可以背书转让,是一种物权凭证;多式联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或快运收据都不属于物权凭证。上述几种单据也都是承运人出具承运的货物的收据。
简单来说,运单只不过是货物收据而已;而海运提单(MBL、HBL等)才具备代表货物的所有权的属性。
MBL往往比较死板,不容易更改,也不容易根据客户的要求(尤其是L/C信用证条款时)签发提单。
另外,在不是客户指定货代时,签发货代提单也更方便控制货权。因为毕竟是你自己找的货代,你是客户,比较好沟通。总之,货代比较好说话,尤其是自己找的货代。但是,船公司就不是那么好说话的了。
还有一个可能原因,存在中间商时,中间商可能不想让最终客户知道货物的来源等关键信息,往往通过签发HBL,并且只给最终客户HBL,从而达到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货代提单HBL
百度百科-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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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Y-FO条款:FO可释为Free Out或Free Over side=Free Overboard意为船公司(Carrier) 不负责POD之卸船费。 此条款常用于去中东、西亚地区的僻港 、小港(Side ports“小港”);如:Haifa海发、Ashdod阿斯杜德(以上二港均Israel以色列的)、Izmir伊兹密尔(Turkey)、Istanbul伊斯坦布尔(Turkey)、Beirut贝鲁特(Lebanon黎巴嫩)、Benghazi班加西(Libyan利比亚,于地西:地中海西岸)。另有CY-TKL(=CY-TACKLE)=CY-Hook(Note:tackle吊绳→吊钩;hook货钩、吊钩)、舷(船)边交货,船公司不负责卸船费。与CY-FO类似,只是CY-FO多用于中东、西亚地区。 注:少部分公司还有CY-LO条款(如H&T)它与CY-FO类似,只是习惯叫法不同而已。有少部分人言CY-LO适于散货、至目的港后拼柜的卸船费及码头费、拆柜费等Carrier一概不管。 2、“双到付”:指Forwarder付给Carrier之O/F(Ocean Freight)与Shipper(“客户”)付给Forwarder之O/F均为到付 “一预一到”:指Forwarder付给Carrier 为prepaid(pp)方式;而Shipper付给Forwarder,则为到付CC(collect).船公司一般不同意到付。 3、对DG(Dangerous Goods或DC:Dangerous Cargo)多采用“现提”即Alongside Delivery.又称“船边交货”(指POD船边)。因许多码头不允许DG于港内久留。 4、Via(=by way of =care of =C/O)经由:e.g.① Shipment from Keelung to NYK via Panama Canal货物必装载于从基隆(TWN)通过Panama Canal驶往NYK之船舶 或以上英文也可以写作:Shipment from Keelung via Panama Canal to NYK(NYK于美东) ② 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Detroit(底特律,于美内陆)via LA(于美西WC)意指:于LA卸船后转火车运至Detroit ③ Shipment from Shenzhen to Seattle(W.C)via Land-Bridge(陆桥)in bond to Boston(E.C.)。货物在W.C.西雅图卸船后经由陆桥运输并在保税下,运至E.C.的波士顿(in bond保税,以保税方式。 所谓“保税”即是暂不交关税,待货到目的地后再交》 ④ Shipment from Huangpu to Dallas(达拉斯,于美内陆),Texas(Dallas所在的州名)Via O.C.P. Long Beach,Calif. (长堤:于W.C. California为LB所在的州)货物于西岸长堤卸船后利用火车使用OCP运输条款运至Dallas ⑤ Shipment to Pacific Coast via Overland to New York “船运至美西港经由大陆,陆运至NYK) 5、① transit goods(cargo):过境货、转口货。自输出国运往输入国的过程中,需经第三国时,对该第三国而言,该货即为transit goods。通常:货物于此第三国卸下后依海关事先核定之路线以保税运输方式运往输入国目的地。 ② bonded W/H(warehouse):保税仓 in bond to 保税运至 bonded shed保税货棚(货栈) bonded value关栈价值 6、“In transit to”条款:通常,此条款指Consignee在不清关交税的情况下使货物继续运输,目的地海关必于船公司舱单(Manifest)上见到相关条款才允许这一条款。因此,B/L上必有显示。 例如:到Arica(阿里卡)与Iquique(伊基克)(此二港均属南美智利Chile国的)的货物。B/L上的Consignee 、Notify、port of delivery中若有显示Bolivia者,B/L上须显示“In transit to Bolivia”(注:Bolivia玻利维亚为一内陆国,毗邻Chile) “In transit to”的本义为“转运至”e.g.:Shipment from Shenzhen to Arica in transit to Bolivia。B/L上POL填Shenzhen;port of discharge填Arica;place of delivery填Bolivia;Final destination也填Bolivia 7. Mediterranean Base Port地中海基本港:Milan米兰(Italy)、Barcelona巴塞罗那(Spain)、Bilbao毕尔巴鄂(大西洋口岸,实不*地中海)、Genoa热内亚(Italy)、Valencia巴伦西亚(Spain)、Istanbul伊斯坦布尔(Turkey)、La Spezia拉斯佩齐亚(Italy)、Leghorn里窝那(来亨)(Italy)、Port Said塞得港(Egypt)、Alexandria亚历山大(Egypt)、Benghazi班加西(Libya利比亚)、Marseilles马赛(France)8.洗柜通常分四种:Ⅰ)化洗Chemically clean floor;Ⅱ)清水洗water clean;Ⅲ)蒸汽洗steam clean;Ⅳ)研磨洗:glind(研磨) or sand clean 分批出境核销栏日期出境数/重量结存数/重量核销人 第二节、出口业务 (一)B/L缮制(制作) ○1出船东B/L (MASTER B/L)(见附图j) 注:这种情况下MB/L上shipper为出口商, consignee为进口商或to order ○2出HB/L:(给客户)(见附图k) 注:这种情况下:Ⅰ)货代需事先征得carrier同意后者接受H-B/L后才可签 Ⅱ)货代除给shipper正本的H-B/L外通常还给Carrier一份H-B/L copy,单上注明“请Carrier凭此H-B/L放货,并请Carrier向我司提供MEMO B/L” Ⅲ)Carrier’s Agent须得到货代的“放货通知”后方可签D/O给Consignee(从Consignee处收回H-B/L后)(这样做是怕货代尚未收到运费却把货放出去了) Ⅳ)此种情况中H-B/L上shipper为出口商,Consignee为进口商或to order ○3既出M-B/L,又出H-B/L (见附图l) 注:这种情况下H-B/L中shipper为出口商consignee为进口商(实际收货人)而M-B/L中shipper为货代,consignee通常为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或:to order of H&T(由贷代指示)而Notify为H&T’S Agent(当consignee显示“to order of H&T 时) 2、提单的制作过程:①Forwarder 将B/L样本Fax给客户→客户核对后回传。若客户回传后又要求改单,通常要交改单费(¥50~150元) Forwarder将B/L传给Carrier→Carrier核对,确认后回传并出正本B/L(若客户要求出MB/L时)或:Carrier做B/L样本传给Forwarder(或:Carrier叫Forwarder补料) →Forwarder审核,确认后回传。 ②另一种做法:Forwarder补料给Carrier(或出B/L样本传给Carrier)→Carrier核对无误(有误则更改)确认后回传B/L(为B/L的fax 件)→收到Carrier之B/L fax件,核对无误后,传给Shipper→ Shipper核对无误(有误则更改)签“OK”(即确认)回传给货代→ 货代再回传给Carrier(三)电放(Telex Release) 关于Telex Release (电放): 1)有的简写为TLX, 少部分人简写为T/R(另:T/R还指trucking 吨车费,拖车费) 2)电放: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B/L的货代或船公司,根据托运人或货代的要求,在POL不签发正本B/L或收回已签发之正本B/L,以E—MAIL 或FAX或Telex , Telegram 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将货放给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to order B/L下) 3)shipper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有关B/L COPY(MEMO—B/L)上背书。保函的内容通常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 4)切记:若签正本B/L给shipper 后,shipper才提出电放申请,须收回全套正本B/L。 5)当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6)做L/C (以L/C为付款条件),或B/L为order单(即B/L上Consignee栏未填收货人Business Name , (又叫 Complete 或 Full Name ),而显示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总之,只要于Consignee见有order 字样者)或空白B/L(即B/L中Consignee栏空着不填)或付款条件为Collection(托收(注:collect 则为“到付”之义))(托收含D/P=Doc Against Payment 与D/A= Doc Against Acceptance) ,以上四种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做电放。 7)电放下通常采用PP(prepaid . 预付运费)。 8)若货物有不良情况,切记:于电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付批注)。 9)电放日:通常应于货(柜)抵目的港前。 10)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提交,出示”) 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 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11)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B/L。 只是不出正本B/L(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B/L COPY 或MEMO件。为了能详尽反映货物相关情况,使用B/L COPY件是最好之方式。12)使用电放,通常需向客户收取电放费:USD 15左右。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ⅰ)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 客户 补料 货代 补料(注明“做电放”) 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 Carrier出单MB/L copy件 货代 传MB/L COPY 客户,客户确认OK后,:客户 传电放申请书 货代 传电放申请书 Carrier。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 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 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船比B/L先到卸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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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命名为FORWARDERS货代就是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 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是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协调、统筹、理顺关系,增强其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该行业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国际贸易企业的货运代理。其英文命名为FORWARDERS,并为其成立了国际性组织,即“菲亚塔”,英文缩写为“FIATA”。它的成员国已发展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3500多家,从业人员已达800多万人,我国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江苏、深圳相继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在筹建中国国际运代理协会,将领导各地协会,并加入国际性组织成为成员国。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早在公元十世纪就已建立,初期为报关行,其从业人员多系从国际贸易企业而来,人员素质较高,能为货主代办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业务和运输事宜,随贸易发展,逐渐派生出一个专门行业,在其发展过程,有些国家曾试图取消它,让货主与承运人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减少中间环节,但都未成功,因为构成国际货运市场的货主、货代、船东(或其他运力)、船代四大主体,与港务码头、场、站、库等客体不能相混,兼营、交叉经营,会使国际货运市场竞争秩序出现混乱。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历史,与世界各国的情况大同小异。早在通过丝绸之路与欧亚各地通商时,就有报关行业,在郑和下南洋、下西洋、东渡日本时,发展了海运。1949年全国解放后,中国远洋中外运两 大公司组建了船队,并不断壮大,拥有近、远洋船只1800余艘,2200万载重吨运力,使贸易扩展到世界各地,相应地在沿江、沿海港口城市,建立起上千家报关行,仅天津市就有156家,从业人员约800多人,约占贸易行 数量和人数的七分之一,至1955年12月31日公私合营时,随贸易行归口到八大进出口公司,各公司的报运科,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并从中间抽调了部分人员充实到天津外运公司,从此由社会报关,变成为企业自行报关,各公司的报关科,也就成了各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他们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的同行建立了网络关系,为国家进出口贸易运输奠定了人力、物力、财力基础。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由外运独家代理变为多家经营,经济成分由全民所有制,发展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所有制形式。体制改革,中外运系统和外贸专业公司的报运科,受到了冲击和锻炼,市场经济竞争之特征,日益明显。1991-1994年,是中国境内国际货运市场发展的高峰时期,当时干线船与支线船在运价上差额颇大,承运人和货运代理效益颇丰,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二程船公司进入中国境内,在运费上缩小了差额,逐步与国际货运市场运价接轨,国际货运呈现出薄利多运之势,对货主大为有利,而承运人乃至货代企业,则感到竞争加剧,钱难赚。实力弱的承运人和无实力的货代退出了市场,其中有的自生自灭,运价并非承运人和货代主观意志所能左右,而是货源与运力供求关系姓变化所致,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货主提供信息,为船东承揽货源,以信誉、服务质量和实效获得相应服务效益,然而拖欠运费,已影响货代与承运人的资金时间价值效益,资金时间价值是以利息形式存在的,拖欠的原因,是非正常竞争揽货所致,使货代企业垫付运费后,短期内难以收回账款,甚至成为呆账.为此,货代行业理应采以“确认付费放单”和“见费放单”之举措,以防超时限,造成资金损失,并以此明确货运物权凭证和债权,债务之关系,使之能维护行业权益和信誉。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使其适应外经贸发展之合理布局,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管理的目的是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依照国家法令,制定出天津市国际货运代业的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并拟定出了TIFFA会员标准权益条款,协助市外经贸局和地税局,在贯彻执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施专用票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在实施中,使天津市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增强了实力,得以有序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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