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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金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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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季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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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时代,中国医生多点执业迎来什么样的新规定?多点执业写进医师法医生集团中最根本的是医师,《医师法》对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医疗城和医生集团的发展,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执业医师进入《医师法》时代。新出台的《医师法》不仅包含取消中专学历考取医师资格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终身禁业、诊疗自主权、医师合法权益保障、紧急救助行为,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等十大亮点,而且还提到,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边远或条件艰苦的县级医院执业,而过去只允许在乡镇卫生院里独立执业,总体上新东西比较多。而关于医师多点执业,过去都是政策规定,这次是真正入法,在法律上被允许,这也是一个突破。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规定,《医师法》继续沿用了《执业医师法》有关内容,如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必须经注册后,才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如何理解这些规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续了十多年来有关多点执业的政策。医师多点执业,指在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内执业,新医改文件就提及过这一规定,而且也是新医改的任务。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原因: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基层群众看病难等。在新医改推进的过程中,也在不断推进多点执业,从2009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2009年9月,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7月,原卫生部再次发文,提出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范围。2014年,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备案管理、实行区域注册。此后,包括2017年在内的相关文件,对此也有提及。2017年2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公布以后,做出了三点规定,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信息进行网上办理,这都为多点执业提供了很多方便。在放开医师多点执业方面,深圳走在了前列,早在2015年7月就全面放开了医师多点执业。虽然国家政策层面在逐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但落地实施却并非想象中那般容易。医师多点执业为什么推进难?一方面是公立医疗机构院长不太愿意,另一方面跟医师自身有关,医师不愿意多点执业或自身能力不够等都是影响因素。医师多点执业入法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起码它在法律上是允许的,长远来看,还有很多值得探索的地方。医师如何做好多点执业?《医师法》对多点执业带来利好,包括会诊和医联体在内。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需要注意三种情形。其一,《医师法》第18条规定: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其他公益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要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这一规定实际上为优质医疗资源的有序流动以及多点执业从法律上打开了另一条通道。如医联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组建的医联体内,这种情况下,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到相关医疗机构内多点执业就可以不办理手续,这是一个机会。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受法律允许、政策鼓励,但实际落地实施的过程中并不会那么顺利。其二,医师定期考核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定期考核不合格,医生的执业注册就容易出现问题。其三,医师区域注册与多机构执业。这个在政策里有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和本次《医师法》规定里面仍然是一个障碍。什么叫区域注册?区域注册按照政策规定,就是医师可以以一个省为单位来注册,但与多机构的执业还不一样,所要办的手续不同,政策规定也有差异。

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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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吧猪五花

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执业医师责任险 开车在路上,即使老司机也难免刮刮碰碰,所以买个保险,那是必须的。 有一个职业,比开车危险得多,那就是当医生。医学的未知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即使完全照足规范去操作也难免遇到意外,随便“刮碰”一下,错伤一根比头发丝儿还细的神经或血管,都可能人命关天。 但是这些生命之路上的“司机”,却很少买保险!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尤其是购买了 医疗责任险 的公立医院,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往往也会启动“内部追责”,让医生“分摊”一部分赔偿金额,或者是扣奖金… 总之,医生基本上免不了要承担责任,职业之路风险重重,提心吊胆……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亚太财险于2016年推出了 执业医师责任险。 主要保障: 因职业过失导致的患者人身伤害,应有医师承担的责任部分。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于2005年01月10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一、医师责任险优势 1、安心执业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师责任险可以为医生个人的赔偿责任买单,减少经济压力,让医生对于疑难、危重病患的抢救治疗更加放心。 “因为有了保障,在医疗过程中,医师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技术提升上,此外,对于一些新技术、新疗法,医生也可以进行尝试,避免了因为害怕引发纠纷而踱步不前的情况。”有业内人士表示。 2、为多点执业“护航”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根据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注册须知》中,提交审核资料包括一项: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拟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需为该申请医师购买医责险并提供证明)。 3、医患“缓冲带” 医疗纠纷的解决可引入第三方定责定损,既能在医、患者双方中间建立起一个“缓冲带”,也能解决医患双方在医学知识上“不对等”带来的困境。 4、性价比超高 医疗机构为医生购买,也可医生个人购买。全年保费最低1000元,最高1800元/执业地点。 某些小型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成本高,而为医生购买执业责任险,更为实惠。 二、保障内容 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取得 执业医师资格 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医疗活过程时,因职业过失行为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因职业过失导致的患者人身伤害,应有医师承担的责任部分。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应有医师支付的法律费用。 具体方案: 根据保障科室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症监护室、外科、妇产科等,同样的保费下,保额为其他科室的70%,保障层次为两档7万/14万,保费为1000/1800一类是除上述科室外的所有科室,保障层次为两档10万/20万,保费为1000/1800、   理赔流程: 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医生或医疗机构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报案电话95506进行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会立即组织理赔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并按照以下流程确定理赔金额。 1、以患者与医生或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并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为准。 2、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以其调解达成的金额为准。 3、调解不成的,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赔偿金额的依据。 4、医患任何一方不满意处理结果并提起法律诉讼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与医疗责任险的不同 医疗机构购买的均是医疗责任险,落脚点在医疗机构,与医师执业责任险落脚点在医师不同的是,医疗责任险埋单和理赔的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并非医师个人。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对医师的个人处罚更多的是以内部追责的形式进行,科室或个人要被罚款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如果医疗结构已经购买了医疗责任险,并且不会对医师进行追责的情况下,医师是没有太大必要性选择医师执业责任险的。 一般的小型医疗机构,或者多点执业的医师,最好的选择就是医师执业责任险。 三、案例: 承保案例: 1、北京某口腔门诊部,为杜某等10余名三甲医院医生投保执业医师责任险,主要为医生向卫健委申请多点执业使用。 2、北京某康复中心,为该机构执业医生聂某等人投保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主要为保障执业责任风险。 3、北京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为该机构执业医生葛某投保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主要为申请多点执业资格使用,同时可保障风险。 理赔案例: 2017年6月28日,患者王X珍因十天前体检时,B超发现腹腔占位入院就诊。患者住肝外三科,于7月6日行剖腹探查术及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前麻醉后,患者出现恶性高血压,手术暂停,患者清醒后送回病房。当晚患者又出现血压增高,血氧降低等症状,经抢救无明显效果,家属要求转院回当地治疗。转院过程中,患者于7月7日上午在家中死亡。 家属以医方手术准备不充分为由向上海市杨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赔赔偿。医患双方经协商后,医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32万元。 亚太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了杨某本人的执业医师责任险,根据保单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9万元,故本次事故赔偿金额为9万元,保险责任中止。四、理赔流程 :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执业资格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四)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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